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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但长期被占,如何主张损失
关于因合同无效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索赔问题,一种规范性的诉讼策略是由受损失一方向上诉主张合同无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提出赔偿请求。依照相关司法法规,在合同被确认无效这一事实确立后,凡对导致合同效力丧失的行为存在过失之一方都必须承担向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倘若受害人本身对其所蒙受的损失亦负有相应的责任,则应适度降低加害人应予赔偿的金额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合同被宣布无效之后,其结算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因为结算条款通常扮演着解决相关争议的角色。
根据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涉及到该合同的条款失效。特别是其中有关于解决争端的条款,这种争议解决条款其实就是为出现纠纷时提供一个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因此,它们不会因为整个合同的无效性而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在合同效力不存在的情况下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索偿事宜中,受侵害者有权向负有重大过失的一方提出赔偿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后,有过失的一方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受害者自身亦存在一定程度的责任,那么应当适度降低加害方的赔偿比例。这无疑属于一套合乎法理和实践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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