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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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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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支付责任,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则由雇主负责支付。 工伤员工在自愿申请后,有权选择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需按规定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一、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由谁支付

在这方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一次性的工伤残疾赔偿金是由专门负责收取并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机构(通常)来承担支付责任的。然而,对于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则往往是由公司或雇主来负担支付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当工伤员工在经本人自愿申请之后,他/她有权决定是否要与所属的工作单位解除或结束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种情况下,企业须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提供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也须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支付金额,则由各个省级行政区划的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准则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什么材料

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方法及所需手续的详细说明如下:您既可亲自前往社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选择授权单位代理领取。在进行申请时,请您或者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带齐必备的各类材料至您所在地的社保管理机构并投入正式申请。待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伤职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复印件、工伤认定书的申请印件、涉及待遇申领的工伤待遇申报表以及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书的原件、若存在相应的医疗开支,还需附上医疗发票、由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医院存档的病历资料等。一旦以上所有材料经过严格的审核确认无误后,便会立即为您发放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一次性的工伤伤残补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有支付义务,然而,一次性的就业补助金则需要由雇主以此进行偿付。对于遭受了工伤的劳动者来说,在他们自愿提出申请之后,具有自主选择是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背景之下,企业必须按照相应的条例为工伤职工支付符合标准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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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
1、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工伤职工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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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有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对于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赔偿由单位全部承担。
工伤依法享受医药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工资待遇、护理费、交通费报销。另外,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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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伤残是否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有由谁发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工资应当继续发放。
2、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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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按照伤者受伤前12个月实际工资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当无法证明12个月工资实际收入时,按照公司缴纳的受伤前12个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算。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按照通常当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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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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