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针对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工作者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伤害问题,依据现行法规规范,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种特殊情形之下,虽然不能严谨地评定此种现象为标准化的劳资关系,然而其依然具备劳务关系的显著特点。因而即便是受伤职员已经辞去原职并且重新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也必须按照劳务合同制度来应对,具体而言,就是必须负担起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若因第三方动作导致员工受到伤害,该员工有权向第三方进行索赔;而用人单位在履行赔付义务之后,同样享有向肇事者寻求赔偿的权利。赔偿事项可能涉及到以下方面:治疗费用、耽误工作的时间补偿、护理费用、伤残抚恤金、相关辅助工具购置费用、必需的交通补贴及赡养亲属基本生活费用等等。若不幸出现伤亡事件的话,还需要额外支付丧葬费用与抚恤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在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再次受雇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该员工与雇主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当雇主决定辞退时,并不受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条款制约。
2、然而,如果该员工已经正式成为企业在职员工并与公司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的话,那么企业因非故意行为发生原因而对员工进行辞退处理的话,就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向被辞退者支付经济上的补偿。
同时,对于那些违法的辞退行为,还需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来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然而,在过失性辞退这种情况下,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离职之后再行入职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依据现今的相关法律法规,雇主理应对此负有赔偿责任。虽然这种情况并不符合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范畴,然而其仍然具备了劳务关系的基本特征。即便该名员工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并且再次入职,雇主也必须按照劳务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包括对治疗费用、误工损失以及护理费用等方面的赔偿。若伤害是由第三方所致,那么员工可以向该第三方提出索赔要求,而雇主在赔偿完毕之后亦有权向肇事者追讨相应款项。此外,如果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情况,还需要支付相应的丧葬费用及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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