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生背景差异显著:违约责任源于合同关系的确立,仅需对照合同所规定之义务与其他法定要求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即可;相较之下,作为对他人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定责任,侵权责任的诞生并不依赖于当事人间事先的合同关系。
2.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违约责任之际,除非能有确凿证据证明违约方欠缺尽职尽责的态度或者主观上存在过失,否则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此乃著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在侵权责任适用场合,除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常见情形之外,出现特殊情形时亦可酌情适用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
3.举证责任分配各异:在违约责任方面,受害方通常负有证明对应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与之相比,在主张侵权责任时,受害方需要首先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其次证明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侵权人是否存有过错提供相关证据。
4.责任构成条件与免责条款迥然不同: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其必要组成元素通常涵盖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其严格程度,以及上述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至于侵权责任,责任构成条件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根据特定的归责原则决定),而对于免责条款,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5.责任覆盖范畴截然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限定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内,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及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方面;相反,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可能更广泛,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诸多方面,但在任何情况下,受害方所获补偿必须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
6.责任承担手段与法律后果大相径庭:违约责任主要经由支付违约金、补偿直接损失等途径实现,而侵权责任除了补偿直接损失之外,还可能采取解除危险状态、致歉赔偿等多种形式进行责任救济。
7.诉讼时效存在显著差别:相较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言,二者的诉讼时效亦存在显著的差异。
8.对第三方的责任界定悬殊:在此违约责任制度下,若缺乏明确的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相较之下,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利益受损,侵权责任人可能面临因此引发的对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问题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虽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当事人依然有权选择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
其次是调解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实施。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那么争议双方必须全然遵守,虽然该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后是仲裁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争议仲裁行为由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果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约责任乃是基于契约关系之所生,其评判依据唯有依循相关契约条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然而,侵权责任所关怀的却是他人无可争议的民事权益,并不以契约关系为事先条件。与此相对应,违约责任奉行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只需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违约的事实即可;而在侵权责任方面,不仅涉及到有过失与无过失两种情况,同时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契约中所明确约定的事项,而侵权责任的涵盖面更为宽广,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等各种形式的侵害。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实现,而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其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解除危险等多种手段。此外,在诉讼时效以及责任界定这两个方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亦存在显著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