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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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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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违约责任源于合同关系,仅对照合同规定与法定要求判断违法情形;而侵权责任则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不依赖事先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方证明违约即可;而侵权责任包括过错与无过错责任,还需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因果联系。违约责任限于合同约定,而侵权责任更广泛,包括人身伤害等。承担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通过支付违约金等,而侵权责任可能包括解除危险等。诉讼时效和责任界定对第三方也存在差异。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1.产生背景差异显著:违约责任源于合同关系的确立,仅需对照合同所规定之义务与其他法定要求判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即可;相较之下,作为对他人民事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定责任,侵权责任的诞生并不依赖于当事人间事先的合同关系。

2.归责原则不尽相同:违约责任之际,除非能有确凿证据证明违约方欠缺尽职尽责的态度或者主观上存在过失,否则均需承担违约责任,此乃著名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在侵权责任适用场合,除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常见情形之外,出现特殊情形时亦可酌情适用公平责任之归责原则。

3.举证责任分配各异:在违约责任方面,受害方通常负有证明对应方是否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与之相比,在主张侵权责任时,受害方需要首先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其次证明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针对侵权人是否存有过错提供相关证据。

4.责任构成条件与免责条款迥然不同:对于违约责任而言,其必要组成元素通常涵盖合同的存在、违约行为、损害事实及其严格程度,以及上述因素与损害之间的关联性;

至于侵权责任,责任构成条件主要涉及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根据特定的归责原则决定),而对于免责条款,二者也存在明显区别。

5.责任覆盖范畴截然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限定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内,包括实际经济损失及可能取得的收益等方面;相反,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则可能更广泛,涉及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诸多方面,但在任何情况下,受害方所获补偿必须在其实际遭受损失范围内。

6.责任承担手段与法律后果大相径庭:违约责任主要经由支付违约金、补偿直接损失等途径实现,而侵权责任除了补偿直接损失之外,还可能采取解除危险状态、致歉赔偿等多种形式进行责任救济。

7.诉讼时效存在显著差别:相较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而言,二者的诉讼时效亦存在显著的差异。

8.对第三方的责任界定悬殊:在此违约责任制度下,若缺乏明确的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不会牵涉对第三方的责任承担;相较之下,若由侵权行为的发生直接导致了第三方利益受损,侵权责任人可能面临因此引发的对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怎么处理

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问题的解决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协商解决,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虽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是当事人依然有权选择向相关部门提起仲裁或诉讼

其次是调解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由企业内部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实施。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那么争议双方必须全然遵守,虽然该协议同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最后是仲裁途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人力资源争议仲裁行为由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结果具备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违约责任乃是基于契约关系之所生,其评判依据唯有依循相关契约条款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然而,侵权责任所关怀的却是他人无可争议的民事权益,并不以契约关系为事先条件。与此相对应,违约责任奉行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只需受害方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违约的事实即可;而在侵权责任方面,不仅涉及到有过失与无过失两种情况,同时还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违约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契约中所明确约定的事项,而侵权责任的涵盖面更为宽广,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等各种形式的侵害。在责任承担的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是通过支付违约金等方式来实现,而对于侵权责任而言,其可能采取的措施包括解除危险等多种手段。此外,在诉讼时效以及责任界定这两个方面,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亦存在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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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律师回复] 一、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1、归责原则方面。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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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  
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3、责任形式方面。  
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4、责任范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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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违法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权责任与违法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若无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在现代社会,“不侵害他人”是任何一个民事主体所应遵守的普遍性义务,没有合法依据或者法律授权,不得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违法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在多数情况下,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比如殴打某人,盗窃某人财物,侵犯某人的著作权等。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侵权责任大部分是因为行为人的作为而产生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行为人负有积极保护他人的义务,此时行为人的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属于产生的侵权责任。侵权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法定作为义务而未履行该义务而产生的,若没有法定作为义务,行为人的并不构成侵权。这种法定作为义务可能是某一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能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还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等等。侵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范畴要比侵权行为宽泛,包括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而民事违法行为又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简称违约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侵权又不属于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而不返还,又如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等。供参考。
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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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举证责任不同。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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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6.责任形式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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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关系如何确定?
行政侵权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关系的确定是:都属于侵权,但是也存在差别。民事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侵犯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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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要约要约收购与部分收购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要约收购的价格。价格条款是收购要约的重要内容,各国对此都十分重视,主要有自由定价主义和价格法定主义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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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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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普遍存在这种情况:机动车主作为侵权人向保险人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侵权人为了获得赔偿要求追加保险人或者依职权通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从而直接判决保险人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追加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来直接承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存在法律冲突,原因在于:侵权损害的法律关系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认定责任的方式不同,保险人向侵权人给付保险金是依据的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按过错责任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则是按行为人的过错责任来确定的。若追加保险人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既然根据保险合同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要求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并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这就偏离了追加保险人的本意,不审理又与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双重标准而相冲突,但是同意审理又脱离了本诉,且审理起来对于财产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又享有追偿权,要求向同为当事人的侵权人直接追偿,就应该予以支持,否则显失公正。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2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意味着所有的责任保险,只要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经被保险人请求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的,第三者均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保险金。其规定的所有侵权案件和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均可合并审理,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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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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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是赔偿责任,而无其他责任方式。而合同责任的方式,既有赔偿责任,也有违约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违约定金责任、价格制裁等方式。这种责任方式导致缔约过失责任不具有约定性,但是在违约责任场合当事人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金和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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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是否存在责任限制不同。对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法律通常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遇见到的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做出此种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交易风险,鼓励交易,同时也可以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纠纷。但是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与违约责任相同的责任限制的规定。
5、是否可以免责不同。我国法律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免责事由,法律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违约责任。此外,免责条款也仅仅适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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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缔约双方为了缔约而进行了社会接触或交易上的接触;二是这一接触使双方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而对于侵权行为来说,并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关系。
2、违反的义务不同。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侵权责任则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并为任何人所负有的,所以,侵权法所规定的一般义务较之先合同义务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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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与侵权责任法有关系吗?
虽然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了,但是职务侵占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适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与侵权责任法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构成职务侵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的对象是非国有企业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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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债权与债务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债权: 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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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关系吗?
买卖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关系的。如果没严格的按照买卖合同中的条款执行的,构成了违约行为的,将需要按照合同中的违约行为进行执行,同时当事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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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医闹医闹的区别与联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通过司法机关、医疗机构、社会各界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可能消灭医闹这一现象。有利于为医院和患者提供一个安宁的诊治环境,有利于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及和谐社会。 (一)、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行医、切实履行高度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与患者及家属做好沟通、解释、说明。只要医务人员做好自律,尊重患者权利、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很多医疗纠纷根本不会发生。 (二)、医院应当努力提高自身的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加强管理,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三)、医院加强宣传,建议医院可以印制一些宣传手册,宣传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患者知道在医院自己应当遵守和配合的义务,明确解决医疗纠纷的正确途径,引导患者通过正确途径解决问题。 (四)、医院应当由专门机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专门的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按照规定接待和答复来访人员。 (五)、发生“医闹”事件后的处理程序: 1、与患者或其家属正面沟通、交流,融洽缓和医患关系,告知采取正常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2、甄别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闹者,予以区别对待; 3、尽量不与职业医闹者发生正面冲突,劝阻无效拨打110,及时报警; 4、作好证据的收集工作,如利用摄像、录音留取医闹的证据,便于工作于司法机关追究医闹的责任。 5、按照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采取调解、行政处理、诉讼的方法解决医疗纠纷。如医院确实存在问题,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尽快的化解纠纷。医院没有问题的,应坚持按法律规定办事,不做无原则的妥协。 现在许多医院与公安携手共建警务站、派出所,维护医院的诊疗秩序,秩序就诊患者的安全,也是一种治理“医闹”较好措施。部分医院建立保安队伍,自行维护医院诊疗秩序,也不失一种保护方法,但应注意不要动手,激化矛盾造成更大的损害。 总之,治理医闹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重要的是医患双方正确认识医患关系和各自的权利义务,才能避免“医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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