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是否归属于夫妇间共有财富,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具体归纳如下:
首先,如果夫妇二人在婚后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夫妇都隶属于同一个经济组织,且于二轮承包土地制度实施前便已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可以被视为这份承包经营权应划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接着,假设夫妇二人在缔结完婚之后其中一方的户籍已经转移到另一方所属的经济组织之内。在此情况下,增加的那一部分分配给户籍迁移的那一方,但是必须从这部分收益中减去那些属于承包户内其它成员所拥有的那部分股份;
最后,考虑到婚姻持续期间夫妇之间存在一方户籍迁出本经济组织的这种情况。在此种情形下,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社员性质,仅有仍旧留驻在本经济组织中的个体才有权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迁出方并不应当继续享有这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土地承包法夫妻离婚男方能分割岳父母的土地吗
通常情况下,女方家中的男性亲属是无法继承其岳母所拥有的土地权益的,但若在妻子去世后,该男子对于岳父岳母二人持续履行并承担起主要赡养责任,则其将有权继承这两位老人的财产权益,且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参与到财产分配中,他所享有的权益与其他同等顺位的继承人相同,共享所继承的岳父岳母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关于农村土地在特定条件下是否构成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需具体分析个案情况。如果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夫妻双方都以同样方式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双方属于同一经济组织体系,已经在二轮承包之前缔结了婚姻关系,那么这种承包经营权可以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然而,如果在婚后,有一方的户籍迁移到了另一方所属的经济组织中,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所增加的部分权益将归属到迁入方手中,但是需要从其他承包户内成员所持有的股份中进行相应的扣除。另外,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的户籍从原经济组织中迁出,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员性质,因此只有留在原地的一方才能够继续享有相关权益,而迁出方则不再拥有这些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