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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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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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兼职工作者纳入保障范畴,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非全日制用工以每小时计酬,劳动者主要在一家用人单位工作,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与全日制用工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可签订多份合同,合同形式不限书面,无试用期,计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薪酬标准,支付周期最长15天。
兼职人员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一、兼职人员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将兼职工作者纳入其保障范畴。兼职者的身份实际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特殊雇佣模式的界定范围。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即是指主要以每小时计量薪资的方式进行,此种雇佣关系中,劳动者所付出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每次的工作时长往往不会超过四小时,同时,他们每周的总工作时数也被明文规定不应该超过二十四小时。

依据相关法令法规,非全日制用工模式有着以下与全日制用工明显区别的特殊规范:

首先,从事这份职业的求职者有权与一家或多加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后订立的任何劳动合同都不能够擅自改变或是违背先前签订的任何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

其次,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均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共识;

再者,非全日制用工的雇主与劳动者之间无权协商设立试用期,然而,全日制用工在此问题上有较大灵活性——除特定的两种劳动合同类型外(即以完成某项工作量为期限设定的劳动合同以及期限三个月以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剩下类型的全日制人工动合同都拥有依法约定试用期的权利;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的计酬金额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当地最低小时薪酬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限定为十五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二、兼职人员劳务报酬个税怎么缴纳

在公民每次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达到八百元人民币时,将无需缴纳任何税款;当公民每次所获得的收入超出了八百元人民币而未到达四千元人民币的额度时,他们可以选择扣除八百元人民币的费用后,剩余的金额便作为应缴纳税收的所得额;而对于那些每次所获得的收入已经超出四千元人民币的情况下,公民则需先扣除百分之二十的相关费用,然后再计算出相应的应缴纳税收的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将兼职工作人员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这是符合对非全日制用工模式定义的。非全日制用工的计薪方式是按小时计算薪酬,被雇佣者主要在一个用人机构里工作,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相较于全日制用工而言,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且合同形式并不局限于书面形式,没有试用期的规定,其计酬金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为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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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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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系从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单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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