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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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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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劳动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有明确规定:允许口头协议,允许多家就业,但后订合同不得影响先前合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4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24小时,禁止约定试用期,薪酬结算周期不超15天;双方均有权单方解约,无需经济补偿;小时工资不低于最低标准,薪酬结算周期最长15天。
兼职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一、兼职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法规对于兼职就业领域作出了如下严格规定:首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签订口头形式的协议。同时,如若非全日制员工选择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确保后订立之劳动合同不会干扰或破坏先前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法律鼓励非全日制从业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控制在四小时以内,并且应尽量避免让他们产生超过2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条款,此外,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也不能超过每月15天。再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当事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最后,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薪标准以及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兼职劳动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兼职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首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协议签订形式,其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其次,对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同时与一家或多家雇主签署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不会对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四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长累积也不能超过24小时;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关系,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的劳动立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着明确规范。在这其中,被允许的方式包括口头协商达成共识,同时个人可以同时受雇于多家企业,但需注意后期签订的相关合约不应对先前所签署的合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此外,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的总工作时长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另外,禁止在约定中设立试用期。无论是薪资的支付时间,还是薪酬结算的周期都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即薪酬支付时间为最迟不超过15天,且薪酬结算周期的最长时限也是15天。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最后,员工每小时的薪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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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兼职可以兼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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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也可称为法人的授权代表,这个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决于法人的授权,这个授权可以一事一授权,也可以是一揽子事项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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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可以兼兼任公司出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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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人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三种形态。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对外所欠债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懈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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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劳动合同法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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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从事活动可能泄露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关系从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单位可以申请。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活动,打击、迫害技术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技术人员业余,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有业余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者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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