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职劳动法规定是什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兼职就业领域作出了如下严格规定:首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问题,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可签订口头形式的协议。同时,如若非全日制员工选择与多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确保后订立之劳动合同不会干扰或破坏先前所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效果。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法律鼓励非全日制从业者在一家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控制在四小时以内,并且应尽量避免让他们产生超过24小时的周工作时间,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条款,此外,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也不能超过每月15天。再者,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两种当事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最后,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计薪标准以及报酬结算支付周期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小时计酬不得低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出15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兼职劳动法有哪些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兼职员工享有以下权益保障:
首先,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协议签订形式,其双方可以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其次,对于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可以同时与一家或多家雇主签署劳动合同,但需注意的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应不会对先前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日常工作时间通常不应超过四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长累积也不能超过24小时;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用工关系,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我国的劳动立法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有着明确规范。在这其中,被允许的方式包括口头协商达成共识,同时个人可以同时受雇于多家企业,但需注意后期签订的相关合约不应对先前所签署的合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此外,员工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的总工作时长也不能超过24个小时。另外,禁止在约定中设立试用期。无论是薪资的支付时间,还是薪酬结算的周期都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即薪酬支付时间为最迟不超过15天,且薪酬结算周期的最长时限也是15天。值得一提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且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最后,员工每小时的薪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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