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知道是不是霸王条款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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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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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实践中,有些合同通过减缓或排除制定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侵犯合同签署方即相对人的权益,违抗法律规定,被称为“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因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可被判定为无效,应通过合法途径撤销。
怎么知道是不是霸王条款

一、怎么知道是不是霸王条款

在实践中广泛地侵犯了合同签署方即相对人的权益,通过减缓或排除制定者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来实现,并且这种行为常常违抗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通常被判断为“霸王”性质的合同。在此前提下,合同中确实存在一些关键条款因以下几种情况而被判定失效:

首先,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达成缔约,从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其次,存在当事人之间的恶意串通行为,给国家、集体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损失;

再者,以合法名义掩盖不可告人的非法意图;

此外,此类合同还会直接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威胁;

最后,如果这些霸王合同违反了现行立法以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必须通过合法途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二、怎么知道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虽然同属司法制度范畴,但二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性质及依据差异明显。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则源自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该法律框架内的一项惩戒性手段;

其二,针对主体性质各异。刑事拘留的对象通常是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现行罪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员,而行政拘留的对象则主要是那些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

其三,目的及后果大相径庭。刑事拘留的最终目的往往是将被拘留者转化为逮捕状态,而行政拘留的主要目的在于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惩罚并进行教育改造,行政拘留期满即意味着教育处罚的终结;

其四,羁押期限存在显著差别。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在3至7日之间,最长不得超过37日,而行政拘留的羁押期限则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最后,实施机构有所不同。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均有权实施刑事拘留,其中,公安部门还享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以及执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在实践过程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某些合同通过减免或者规避制定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从而对合同签署方,也就是相对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这无疑是对法律规定的公然挑战,因此这些合同被形象地称之为“霸王”合同。对于这类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果是通过欺诈、胁迫等非正当手段达成的,或者是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方的利益,又或者是用合法的形式来掩饰其非法的目的,甚至是威胁到社会公共利益,抑或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些条款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并且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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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知道是不是霸王条款
实践中,有些合同通过减缓或排除制定者应负的责任和义务,侵犯合同签署方即相对人的权益,违抗法律规定,被称为“霸王”合同。这类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如因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可被判定为无效,应通过合法途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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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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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什么是霸王条款,应对霸王条款我们应该要怎么做,我想知道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要怎么办
[律师回复] 如果商家对消费者拟定的霸王条款,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①、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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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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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能怎么处理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能怎么处理霸王条款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首先要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增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
其次是掌握应对“霸王条款”的技能,对合同文件要认真审查,反复研究,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构成损害的内容要删除,枝节问题可以不坚持,原则问题绝不能让步,必要时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进行谈判、交涉,尽量防范风险此外,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如中的“生死条款”可向等部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向“消协”、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同时,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四条: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费)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三)、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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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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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吃霸王餐会被判刑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吃霸王餐被判刑新京报快讯到饭店吃饭不给钱,53岁的张彩文两年来先后14次因“白吃白喝”被行政处罚,这次终因吃了8100多元的“霸王餐”被追究刑事责任,终审获刑1年。53岁的张彩文是河南人,2021年退休后来到北京。今年4月6日至7日,张彩文在明知自己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仍消费8107.6元且拒绝结账,后被警方控制。据了解,张彩文当时在北京太宫国际酒店开了间房,叫了搓澡、修脚、牛奶浴等服务,并开了酒单里最贵、价值3000多元的一款红酒。此前的庭审中,张彩文对法官称自己是自由职业,负责“白吃白喝”。她曾说,“我没有去过的地方我都要去,我没有钱就得花富人的钱。”朝阳一审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张彩文不服上诉。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张在某国际酒店进行高价项目消费,与张本人的收入水平不相符,她所辩解的丢失钱包、等待家人汇款等理由,进一步证明张彩文实际上并无支付能力,结合她的客观行为,能够印证其主观上具有利用酒店先消费再付款的交易习惯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的目的,张彩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终审维持原判。诈骗罪如何量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我国各地区对于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例如,北京市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的文件中规定: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河南省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上海市、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霸王条款合同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霸王条款合同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霸王条款合同有效吗
霸王合同往往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这样的合同条款一般都是会被认定为无效。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遇到格式合同或者霸王条款,沉默不是解决的办法,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要勇敢的提出异议。针对合同上不满意的条款进行协商,力求让对方做出更改,直到符合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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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合同法律上有效吗 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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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认定是霸王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霸王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霸王合同”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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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是霸王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霸王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霸王合同”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因此,一般而言,经营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即为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为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
[律师回复] 1.霸王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应当公平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提供格式条款方负有对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不合理的免除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甚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你好!我最近在学习研究法律方面的问题,那么咨询一下有关房屋居间合同有霸王条问题,求告知。
[律师回复] 发布时间:2017-07-27 15:06
房屋中介霸王条款的违法性质——一起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引发的马拉松式诉讼
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看房约定书
经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新华分公司居间介绍,本人已察看下述房屋:
梅泉别墅(案名)新华路弄2幢号室;签名:史丹2005年12月12日
居间方介绍成功,买方应支付服务报酬,为上述物业成交价的1%,承租方应支付服务报酬,为成交月租金的35%。本人或家属于看房时间陆个月内,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出售方)(出售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本人愿支付居间方上述物业(成交价的2%)(成交月租金的70%),作为居间方提供信息的报酬。若上述房屋为非居住房屋,中介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相应收取。
客户姓名:史丹电话:131
证件号码:手机:
联系地址:
注:黑体字为史丹填写,其余内容为原告事先拟定提供
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任远,住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98号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802室
被告:史丹,女,汉族,30岁,住址本市长宁区新华路号2幢
联系电话:131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7,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看房约定书》(书证一),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将本市长宁区新华路721号2幢别墅提供给被告,并带其参观了该房屋。《看房约定书》同时约定:被告自看房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出售方签订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合同,否则视为违约,如违约被告须赔偿原告按上述房屋成交价格2%的违约金。
2006年3月16日,被告在隐瞒原告情况下私自与原告介绍的出售方私下交易(书证
二、三),已明显违反了《约定书》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诉请。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06年6月26日
民事代理词
审判员: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接受原告传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丹房地产经纪纠纷一案被告史丹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庭审,代理人发表以下书面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称被告违约无事实依据。
1、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服务,无权要求支付中介费用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看房约定书》,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屋中介居间服务。将本市长宁区新华路721号2幢别墅提供给被告,并带其参观了房屋。”被告认为原告该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在原告处看到该房源信息后,向原告工作人员张某表达看房意愿,张某当时拿出一份《看房约定书》,要求被告签字确认后才答应带被告看房,并一再声称已与房主联系好了。在此状况下,被告在《看房约定书》上签上名字。后被告跟随张某到该别墅处,发现该房屋有人居住使用,居住人员坚决不许房屋中介带被告看房,中介只好作罢,因此被告没能察看该房屋内部状况,原告所称已带被告参观了房屋并非事实。
原告诉状中称:“2006年3月16日,被告在隐瞒原告情况下,私自与原告介绍的出售方私下交易,已明显违反了约定书相关规定,已构成违约。”被告认为:原告没有介绍过出售方给被告认识。出售人钮某当庭证实该出卖房屋信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在2006年1月初前从来没有和原告接触过,该房屋信息也是原告通过媒体获知。
被告于2005年12月12日被原告欺骗而在《看房约定书》上签名,在没有看到原告承诺房屋后,再没有与原告发生任何联系。2006年2月被告在网络媒体上看到该房屋出售信息后(被告已向法庭举证该信息来源),与卖房人直接取得联系并最终达成买卖协议,此前被告与出售方没有任何联系。《约定书》中房屋与被告通过网络信息发现房源出现重合仅是巧合,被告在没有看到房屋,也无出售人通讯联系方式情况下,根本不具备原告诉状中所称所谓绕开中介与出售方私自成交客观条件。
2、签订《看房约定书》时,原告没有取得房屋买卖中介权利
原告为证明带被告看房时,已经取得该房屋委托中介权,向法庭提供《委托售房合同书》一份。房屋出卖人钮某当庭证实:原、被告签订《看房约定书》时,原告与房屋出卖人并不存在真实委托买卖法律关系,《委托售房合同书》实际签订时间为2006年1月份,出卖人是应原告要求将签订日期提前。
被告代理人认为:尽管《委托售房合同书》上委托日期为2005年12月8日,但出卖人钮某陈述是可以采信的:《委托售房合同书》规定,委托期限结束六个月内,委托人钮某如不通过原告,而与他人买卖该房屋,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显然如这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委托人不可能不在签字前慎重,不可能对此不提异议,而在两月后甘冒违约风险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原告为造成被告“违约”假象,达到恶意诉讼目的而要求出售方将委托日期提前至《看房约定书》签订前。
3、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无事实依据
原、被告双方《看房约定书》中并没有诉状中所称“如违约被告需赔偿原告按上述房屋价格成交2%的违约金”内容。原告出具的格式合同《看房约定书》规定:“本人或家属于看房时间六个月内,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出售方签订上述物业的转让合同,本人愿支付居间方上述物业成交价的2%,作为居间方提供信息的报酬。”原告将“支付物业成交价的2%,作为居间方提供信息的报酬”内容偷换为赔偿房屋成交价2%的违约金。被告代理人认为提供信息的报酬和违约金属不同概念,《约定书》从来没有约定违约金。
此外原告在诉状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47000元也无依据。根据其提供的《委托售房合同书》,委托价格为735元,如何会出现147000元违约金额。
二、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看房约定书》性质上属格式合同,所谓支付2%中介服务费规定属于原告单方面表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原告在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用上,免除自身居间主要义务,仅约定完成看房行为就要求被告支付2%成交价。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中介信息费格式条款排除了被告方与卖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应属无效。
原告称:在签订《看房约定书》时,已向被告详细明确说明格式条款内容及含义,因此认为被告自愿接受该格式条款的约束,应为有效。但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没有向被告明确说明该格式合同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从原告在诉状中偷换概念、诉讼金额没有依据等行为不难发觉原告对于该格式合同含义自己也不明确,所谓已尽说明义务说法难以成立。
此外,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绕开中介私自成交属违约行为有无法律依据问题。被告代理人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法律禁止同一房产挂在多家中介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发布销售要约,对于顾客要说,他享有看房后买或者不买,在这家买还是在那家买的自由,因此房地产中介不能作出顾客看房之后,无论通过何种途径买下都要支付中介费的强制性协议。原告《看房约定书》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能索要违约金只能限制在中介公司独有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法律只对这类信息进行保护,本案中房主钮某是在网上发布卖房信息,中介公司没有取得房屋中介权,被告与房主买卖房屋正当合法,被告并没构成违约。
需要向法庭说明的是:原告住所离该出售房屋相距仅数十米,如果说原告2005年12月12日带被告到现场看房付出所谓劳动及时间的话,也是微乎其微,且其本身存在欺骗行为。原告既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报告信息的义务,更没有尽到居间合同中的全部义务,不能收取任何中介费。
综上,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谢谢!
被告代理人: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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