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经济适用房的赠与问题时,同样需要缴纳综合地价款。这会导致房屋的产权性质发生变化,由原先的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普通商品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仅限于位于城六区内的一类经济适用房无法进行赠与;而二类经济适用房则具备相应的赠与权,但需支付大笔税费,其中包括3%的契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以及3%的土地出让金。
然而,对于城六区以外的经济适用房而言,无论是一类还是二类,都可依法行使赠与权。在这种情况下,一类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纳10%的土地出让金、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二类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与城六区相同,即在赠与后将转变为普通商品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经济适用房在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其他税费标准和操作程序与普通房屋相同。经济适用房交易前需要到土地部门缴纳2%的土地出让金,待房产证办理下来,再过户给对方。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申请者需要携带自身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切实依据事实情况,详细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核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
3.市级房屋管理局按照既定程序,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评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处理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事宜时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综合地价款,从而使房屋的产权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变为普通住宅。在北京城六区范围内,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是禁止进行赠与行为的;而对于二类经济适用住房,虽然可以进行赠与,但是需要缴纳3%的契税、千分之一的印花税以及3%的土地出让金。然而,在北京城六区以外的地区,所有类型的经济适用住房都可以进行赠与操作。其中,一类经济适用住房在赠与之后需要缴纳10%的土地出让金、3%的契税和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而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则与城六区内的情况保持一致,即赠与完成后将其转化为普通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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