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者含义上的期限起点存在根本性的区分。相较之下,诉讼时效期限是从权益方察觉或者应该察觉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日期——也就是权益方能够实际行使其权益的日期——开始进行计算的;
然而,除斥期间则是从权利正式建立之时就开始起算。
其次,在期间是否可变性这一方面,两类期限也呈现出显著的差异。诉讼时效期限属于可变期限,允许出现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然而,除斥期间却是不可变的期限,不允许出现任何形式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保证期间和主债务履行期间有何关联
债权人与连带保证人有权利就保证期作出约定,然而如果约定的保证期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在与主债务履行期限重合时到达终点,则应视为双方未曾对此进行过约定;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是对于约定未能明确表述,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时起计算,保证期将会持续六个月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自债权设定之日起算,且其期限是固定不变的,不存在任何方式的中断或者延长之可能;而后者则是从受害者或应当知道损害发生之时起开始计时,可以给予中途暂停、时间间隔以及进一步延长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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