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这一法律关系范畴内,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会缔结正式的劳动关系,同时他们还将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起纯属服务性质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以其作为用人单位的身份,全权负责对劳动者的各项权益和义务的维护,其中包括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劳动组织和管理、以及实施严格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至于实际用工单位(亦可称之为劳务接收单位),它与劳动者之间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劳动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间接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既具备了劳务关系所特有的民事属性,又涵盖了劳动关系所固有的人身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二、劳务派遣是临时工还是正式工
劳务派遣并非临时雇佣关系。确切地说,劳务派遣乃劳动力租赁的一种方式,派遣机构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支付工资等义务,之后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处,最后由该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作为报酬。在此过程中,参与派遣的劳动者便称之为劳务派遣工。相较于临时工而言,劳务派遣工在退休金、最低工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发放方式等方面享有独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在包含劳动力租赁业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与其所属的劳务派遣公司构建了具有雇佣实质的劳动关系,而与实际工作场所的彼方则形成了仅仅限于服务品质层面的劳务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有责任保护其所雇佣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包括为他们提供稳定的职位,进行严谨有效的员工管理及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等环节。相对于此,实际使用劳动力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形成了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既具备民事法律特征又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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