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积金贷款每月都可以多还吗
在长达十二个月的时间跨度内,借款人需保持住房公积金的足额、按时缴纳,并且要连续十二个月保持同样的情况。或者,当借款申请人作为在职员工并因此而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时,若已达法定离休年龄(以七十岁为上限),则可在申请贷款的同时提交退休证书及收入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而言,其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长限制将被豁免。只要借款申请人满足了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保持缴存状态这一基本要求,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积金贷款后还能提取吗
经由公积金进行房屋购置之后,即便您的单位住房账户内依旧保留着一定金额的公积金储蓄,也无法再行办理公积金的提现手续。
然而,倘若公积金在履行完全部贷款责任并仍有余裕存在时,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调整每月还款额度以适应新的需要。
其次,若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未曾动用公积金,且选择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来支付房款,那么他仍然可以在完成首付款支付和签订《商品住宅销售协议》满1周年之后进行购房提取。
此时,只需要提供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的购房协议以及购买房屋所支付的款项或相关收据,便可前往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度应还款项(提取的额度为过去1年内的还款金额,且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内剩余的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贷款申请人必须在一年内持续、全额地缴纳住房公积金累积达十二次以上,或者在其职业生涯中曾有过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经历并且已到达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最高为七十周岁),此外还需递交相关的退休证书以及收入证明材料。对于欲购买政府调控性质住房的申请人而言,他们可以豁免缴纳时间长度的要求,仅需要满足建立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条件便可进行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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