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公司说自己不是暑假工是否构成欺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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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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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防范中介欺诈:关注高额中介费(如“信息费”、“报名费”)、押金或抵押要求,及以培训为名的陷阱。警惕传销,尤其对假期急于求职的学生来说,谨防落入虚假中介的圈套。
欺骗公司说自己不是暑假工是否构成欺诈

一、欺骗公司说自己不是暑假工是否构成欺诈

以下几种策略有助于准确辨识中介欺诈行为:首先是从中介费用着手,部分不法中介企业正是瞅准了学生在假期阶段急切渴望打工赚钱的心态,以空无根据或者以“紧急招聘”作为诱饵,诱导学生支付所谓的“信息收取费用”以及“报名手续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其次,是强行要求学生缴纳押金或者提供抵押物品,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欺诈手段;最后,以培训课程作为诱饵,精心设计各种圈套,也是许多大学生在寻找工作过程中所面临的陷阱之一。值得注意的是,传销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大学生打工过程中的一大隐患。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欺骗公司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涉及到的挪用资金行为将被视为犯罪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若是该行为人在未经授权前提下擅自扭转本单位资金,且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并且已超出了正常规定的3个月还款期限;

其次,如果该行为人在未经授权前提下擅自扭转本单位资金,且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但却将其用于营利性活动;

最后,如果该行为人在未经授权前提下擅自扭转本单位资金,且金额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但却将其用于非法活动。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防范中介欺诈乃当务之急:务必张目关注各项高昂的中介费用(例如“信息费”以及“报名费”等)、押金或抵押要求,以及那些打着培训旗号却充满欺诈之术的陷阱。对于误入传销者,尤其是那些在假期期间渴望寻找工作机会的学子们,更需保持警觉,避免陷入虚假中介所设下的层层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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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
2、秘须有实施欺诈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元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磊、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选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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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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