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受伤出院后不愿意上班是否合法
倘若员工在工伤恢复之后仍未能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则用人单位有责任发出书面通知加以提醒;若员工无法胜任原有职位,雇主有权做出适当调岗安排;如若此类情况持续发生,即在超出预期的停工留薪期限之后依然未见任何转变,用人单位可视为员工无故矿工,严重者依据公司内部合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权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员工受伤老板不告诉单位名称是怎么回事
倘若您作为员工在施工过程中遭受伤害,而雇主却未告知其具体公司单位,此时您可考虑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机构提出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将对该工地展开详细调查,以获取所涉用人单位的准确信息,之后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强制该用人单位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如若因此次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工作能力,您还有权向该用人单位请求进行工伤鉴定以及享有相应的赔偿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予承认,您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发起劳动纠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当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后进行了相应的康复治疗但却未能按照规定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提醒该职工。如果经过评估,该职工暂时无法适任原先的职位,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然而,如果该职工在康复后长时间内仍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善,且超过了停工留薪期,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将此情况视为无故缺勤,严重时甚至可以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解除与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