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退赃的量刑怎么量刑
其深层含义在于:主动退赃被设定为在量刑上“可获减轻罪责”,这意味着,该案件的情节较为轻微,应当给予从轻处理。针对退赃与退赔的情况,我们将综合评估犯罪的性质,以及退赃、退赔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补救程度,同时结合退赃、退赔的金额及其主动性等多方面因素,以期能够减少基准刑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刑法》第六十四条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主动退赃150万判刑是否合理
依据我国刑法典之规定,对于贪污行为所设置的具体判罚标准如下:
(一)贪污数额达到较大幅度或存在其他较为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
(二)贪污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存在其他更为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三)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程度或存在其他极其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若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将面临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并且在判决中还会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附加刑。
此外,对于多次实施贪污行为但未曾受到过法律制裁的情况,应按照其累计贪污数额进行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动自愿归还违法所得被视作判刑时应予以考量的减轻罪行的情节,由此可见所涉案件的严重程度相对较低,更趋向于给予轻微的惩罚。在衡量是否退还赃款以及赔偿损失时,必须要全方位地审视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弥补伤害的实际效应、具体数额以及行动的主动性等多个方面。我们最终的期望是可以通过这么做,将基础徒刑降低至不超过原定标准的30%,以此来表达对于罪犯悔悟表现的认同与赞赏,以及对受害者受到侵害的实体权益进行有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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