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恋人间赠与的财物未必一定纳入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如果相关当事人有协议约定,夫妻一方可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划分到各自名下,即归属为个体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财产;此外,若赠与人在赠与行为中明确指出所赠予之物仅为受赠者个人所有,那么此项财产亦将被视为受赠者的私人财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涉及离婚事件时,无论受赠者的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财产都应归属于受赠者一方所有。然而,若未出现以上两种情形,那么受赠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便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夫妻间所签署的欠条具备法律效益。尽管这类欠条的产生背景往往处于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欠条本身属于民法典范畴内的合同性质,乃是双方自愿协商、自主决策之产物,故而在面临离婚纠纷时,欠条内所涉及的事项亦应遵循事先的约定予以解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依法所订立的仅为获取利益而不损害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个人实际年龄、智力发育水平及精神健康状态相符合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有效;除此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必须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准许或事后认可方能生效。
2.依据相关规定可知,无论是男女双方都有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约定财产分配方式,包括明确夫妻双方分别拥有、共同占有或者部分各归各家、部分共享共有等多种可能性。
3.在拟定此类财务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文字以确保其准确性和严谨性。就夫妻双方对于婚姻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而言,这对他们有着法律的约束力。起草该类协议时,务必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题表述清晰,具体来说就是确定究竟何人为债权人以及何人为债务人(注意“借款”这个词汇的模糊含义);在涉及自然人作为被还款义务人时,需认真核对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在欠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码,而如果被还款义务人为法人机构,更应该要求加盖单位公章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依据现行法律条款,夫妻之间相互赠送的财物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曾签署过相关协议或者赠送行为明确标记为单方所有,那么这些物品将独立于夫妻关系之外,不受离婚影响而归属于个人单独持有。在通常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财产都应视为共同拥有,然而,赠予所得的财产则是个例外。当涉及到离婚事宜时,赠予财产的所有权将回归赠与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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