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协助劳动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双方对于劳动仲裁的结果存在异议,此时劳动者有权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并请求强制执行相关决定。以下是适用该项权利的情形:一是由于确认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争议;二是涉及到决定是否签订、履行或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争议;三是在涉及到员工被解雇、辞职、离职方面产生的争议;四是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五是因为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因素而引起的争议;第六类包括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劳动有关的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在工伤事故中,赔付款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因治疗工伤而产生的医疗支出与康复费用;
其次是对于丧失部分或全部生活自理能力的劳动者,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权威认证所确定的生活护理费用;此外还涉及到一次性支付的伤残补助金以及针对一至四级伤残员工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等项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劳动者在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过程中,如遇用人单位不予积极配合以致于仲裁产生分歧之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加以解决。所涉及到的适用范畴涵盖了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多方面的纷争,还包括了解除劳动关系、辞职、离职等事项引发的争议,关于工作时间、社会保障福利乃至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等各类法定劳动相关纠纷也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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