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盗婴儿成立绑架罪吗
意图通过勒索财务来实施盗窃儿童或婴儿行为者,其行为将被视为构成绑架罪行。绑架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极端严重犯罪类型之一,其主要表现形式分为两大类:首先,那些以勒索财物为明确目的而进行的绑架活动,亦可称之为掳人勒赎或者俗称为“绑票”,其具体手段包括使用暴力、威胁以及麻醉等方式强行掳走他人,然后以此为要挟,向受害者的亲属朋友索取高额钱财;其次,另一种常见的绑架行为则是将他人作为人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例如政治动机、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构释放罪犯等等,从而采取劫持他人为人质的手段。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偷盗婴儿是否构成盗窃罪
若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贩卖,则通常构成拐卖人口这项严重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犯罪分子怀揣着将小孩出卖的恶意偷盗婴儿或幼儿,那么其应被视为犯有拐卖人口罪并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在此种情形中,偷盗他人子女仅仅是犯罪分子实施的众多拐卖人口行为中的一种,这显然已经侵犯到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权利,使他们脱离了家庭和父母的关爱、照顾;更为严重的是,对于尚无自我保护能力的婴幼儿来说,这种行为所带来的伤害远超过对具有自主意识的儿童的侵害,因此,犯罪分子所面临的刑事惩罚也将会更为严厉。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挟持或掠夺未成年人士或婴儿,并以此作为勒索要价的手段,这无疑构成了性质恶劣的绑架罪行,是对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此类犯罪行为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种是明目张胆地索取财物的绑票行为,例如所谓的“赎金勒索”,其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暴力、恐吓或者药物等手段进行劫持,然后再向受害人家属索要高额的赎金;而第二种则是将人质当作实现某种目的的工具,其背后的动机多种多样,比如出于政治目的、逃避追捕或者交换囚犯等等,通过控制他人来达成自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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