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属哪种犯罪类型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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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按金额分为"数额较大"至"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院、检察院依据地方经济、治安状况,设定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法、检审批。若公共交通工具盗窃地点不明,以接手地司法机关的标准定性。涉及盗窃毒品,按盗窃罪论处,刑罚依情节轻重判定。
盗窃罪属哪种犯罪类型

一、盗窃罪属哪种犯罪类型

在侵犯财产类型第一种情况中,盗窃罪通常根据涉案金额被归类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每个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并且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制定出本地区适用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将这些标准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在涉及到跨地区运行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如果盗窃地点不能够查实的话,那么其数额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就应该以接手并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来进行判断。对于盗窃毒品等违法物资的情况,应按盗窃罪论处,而且量刑应该根据情节轻重来决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属于几类几种

盗窃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类中的一种核心犯罪类型,其罪名源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行为。从法律角度看,所谓盗窃罪,乃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务为目的,通过盗窃手段获取数额巨大或频繁进行此类行为者、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行为者、持有武器进行盗窃者以及在公共场所秘密扒窃者的犯罪行为。这种罪行是最为历史悠久的侵犯财产犯罪之一,几乎与私有制的起源和发展过程如影随形,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盗窃罪无疑是侵犯财产罪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关于盗窃罪的惩治规定中,取于其所涉违法财产金额大小,将案件划分为“数额较大”至“数额特别巨大”等不同等级。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制定出相应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盗窃行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犯罪地点,则应按照接收地司法机关所设定的标准对该案进行定性处理。另外,涉及到盗窃毒品的情况,同样应当按照盗窃罪论处,但具体的刑罚裁量需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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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属于哪种类型
关于盗窃罪的法律适用,具体数额分为“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三档。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确定具体数额标准。对于跨地区盗窃,参照受理案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并根据情节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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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犯罪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在经济水平较为落后的地区显得尤为明显。盗窃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请问山东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
[律师回复]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对盗窃犯罪有一个最基本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普通的盗窃罪定罪时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的要求,特别的盗窃形式没有数额上要求,刑法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时可能会出现无数额即可定罪的情况。 刑法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山东盗窃罪量刑标准2017。
普通盗窃犯罪的数额规定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2013年联合颁布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对数额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做了新的数额上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是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是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各省级管辖区域内的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在这个数额范围内可以根据本省市的经济发展社会治安情况确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本区域标准。
山东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根据两高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的执行标准:即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40万元以上”
刑法八规定了无数额盗窃犯的情形。具体包括:
1.入户盗窃:就是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盗窃行为,这类盗窃犯罪的处罚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
2.携带凶器盗窃:就是随身携带有使用性质上是凶器或功能上能成为凶器的工具实施盗窃的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手段的特殊性,对犯罪次数和犯罪数额没有任何要求;
3.扒窃:就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的扒窃行为,这类盗窃行为强调盗窃对象和盗窃场所的特殊性,同时对犯罪数额也没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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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犯罪类型属于哪种?
盗窃罪的犯罪类型属于侵犯财产犯罪。因为盗窃的罪犯之所以会作出这样的行为也是为了得到某个公民或者其他主体的财产,即使社会上出现的盗窃活动也存在伤害当事人的情况,但是也不能抹去正常情况下盗窃直接的目的就是为了财富而不是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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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什么犯罪类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盗窃数额较大
1、数额较大的含义:修正前、后的数额较大,都指的是盗窃一次数额较大至于对前后两年之内仍在追诉期限之内的盗窃数额可以累计计算,也是以其这一次构成犯罪为前提。
另外,对于有情节严重情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一般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而盗窃一次,不只包括事实上的一次,还包括法律评价上的一次,即刑法理论上的徐行犯。
2、徐行犯:所谓徐行犯犯罪,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把本来一次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空间范围、较短的时间范围内,分数次来完成的犯罪。
二、多次盗窃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如果三次累计数额超过数额较大标准,若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徐行犯处理--由于徐行犯法律评价为一次犯罪行为,事实上的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三、入户盗窃
一方面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另一方面是户的场所性特征和功能性特征。即: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外,也不是任何的入户都涉嫌犯罪,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比如盗窃金额太少、少于200元,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
四、携带凶器盗窃
此处的携带,应该严格理解为“随身”携带此处的凶器,应该严格理解为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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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犯罪类型属于哪种?
盗窃罪的犯罪类型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类的犯罪。盗窃行为是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也就是通过盗窃、窃取的手段占有公私财物,财产不仅可以是货币、首饰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电气、网络货币等无形财产。因此,属于对于财产侵犯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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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遗忘物属于盗窃罪的哪一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采取的犯罪手段均可用秘密的方式,侵害的对象是本人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意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其目的是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他人的有效控制下,其目的是要通过秘密的手段将他人有效控制的财产据为己有。 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之下的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拒不退还所有人。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也即侵占罪与盗窃罪的本质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一般为动产,但不动产的可动部分如房屋的门窗、土地上生长的树木也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罪的对象一般是有形的物品,但某些无形的、缺少有体性而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如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二)本罪的客体方面,一般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意,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时乘其不备实施。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的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盗窃罪。
盗伐林木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盗伐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滥伐林木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滥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指个人或单位故意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并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它是1997年新刑法增设的一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制度。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为一般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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