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保险待遇起诉状要交几份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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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状的数量需视涉诉方人数调整,至少要准备三份,若原告集体庞大,需按人手分发相应的数量。通常的构成是一份正本提交法院,另需提供两份副本分别送达原被告。特殊情况可能只需一份正本配合多份副本。
工商保险待遇起诉状要交几份

一、工商保险待遇起诉状要交几份

民事起诉状的数量应根据涉诉主体的数量来决定,至少需准备三份,但若原告方人数众多,则需按照相应人数按份分配。诉讼状通常包括一份正本(呈递至法院)以及两份副本(分别送达给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在某些情况下,也有可能仅包含一份正本及多份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工商保险和医保可以一起报销吗

通常情况下,在职员工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与商业性的保险保障在报销过程中须遵守严格的顺序原则,即应当优先考虑利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之后再将无法通过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覆盖的部分提交给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进一步的报销处置。由于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实际上存在着起付门槛,许多项目并不符合报销规定,而这部分未被覆盖的医疗开销则可借由商业性保险来弥补。因此,每位参保人士都应对此有所了解,将不能获得报销的发票材料提供给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报销操作即可。在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若某一账目仅存在一份发票原件,那么在利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报销时便可直接使用原件,然而在申请商业性保险报销时,则需以复印件代替原件。

此外,在进行报销过程中各位参保人士务必要留意,报销型的医疗保险本质上是属于费用补充性质的,必须依照费用补偿原则进行相关的处理。也就是说,无论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中的医保报销还是商业性保险的医疗保障,总金额不得超过真实发生的医疗费用总数。综合上述内容不难得出结论,当各位参保人士需要解决医疗支出事务时,他们应该遵循先后顺序的原则,首先应该先对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进行相应的报销处理,然后再考虑对商业性保险进行投保。然而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和商业性保险在报销过程中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民事诉讼状的数量应根据涉讼方的具体人数而进行适当调整,通常需要备妥至少三份文书,若原告群体较为庞大,则应当按照每个人手分配适量的文书。常见的流程是将一份正本案件递交至法院,同时还需再提供两份副本以分别送达到原、被告双方手中。然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仅需一份正本案件配以若干副本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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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保险待遇起诉状要交几份
民事起诉状份数需要根据当事人的人数来确定,至少三份,如果告方人数众多则根据人数一手一份。诉讼状一般是一正本(送交法院)和两副本(双方当事人)。也可能是一正本若干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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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工伤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原告: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袁某,男,1962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址:贵州省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二组。
原告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黔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黔劳(人)仲案字【2016】66号〗仲裁裁决书,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驳回被告袁泽松全部仲裁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于2015年4月经黔西县政府招商引资投资设立,从事蔬菜种植及销售,种植基地位于黔西县谷里镇前华村内。我公司因自身员工人手不足,每当蔬菜成熟时便雇佣当地村民进行采摘、装运。根据蔬菜产量的情况,雇佣人数及天数不经相同。原告通过向村民发出雇佣通知,雇员根据自身的时间任意选择做工或不做工。本案中,原告雇佣被告从事采摘、装车主要集中在2015年4月至同年7月,按100元每日计算报酬。平均每月从事雇佣活动天数不超过12天,被告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从事雇佣活动,原告未不要求其必须参加劳动、接受制度管理。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被告为劳动关系,被告所受的伤为因工受伤错误。
被告在受伤后向黔西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作出黔人社决【2015】7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该决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作出错误裁决。原告至开庭前从未得知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未向原告了解情况,未向原告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第
一、被告需对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及系因工受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已生效承担证明责任。第
二、人社局未按规定向原告依法送达,未送达的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据未生效的证据认定原被告系劳动关系明显错误,错误裁决原告需承担被告各项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清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你好!我有个同学在一起商丘市上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寻求一份一下商丘市工伤待遇赔偿案例。
[律师回复] 原告(被告)王与被告(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和9月11日分别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开庭前被告(原告)纺织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申请对王的年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于2010年1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林,被告(原告 )纺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被告)王诉称,2008年2月原告随其父母到被告纺织公司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2008年12月被告方的经理潘将原告之母杨调往细纱车间工作。由于原告父亲王书建所在的车间需要两个人配合才能工作,原告王就到了其父亲所在的车间从事挡车工作。于2009年3月5日9时左右原告王左臂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臂远端缺如,后行左前臂远端截肢术。原告王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纺织公司支付并支付了相关的假肢费用。原告王的伤情经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级。原告王认为,根据《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被告纺织公司应当向原告王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和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及其它合理的支出费用。但经多次协商未果,经商丘市睢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只支持了原告王盼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而没有残疾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要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原告王盼的合法权益。
被告(原告)纺织公司诉称,
一、被告王盼与原告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其是在其父亲王书建承包的清花车间工作,原告纺织公司并没有将其招收为工人,原告也从没给其发过工资;
二、被告王盼的受伤与其父母监管不到位有必然的联系;
三、被告王盼的年龄是虚假的。综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让原告纺织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被告)王盼的起诉和被告(原告)纺织公司的起诉,合议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非法用工关系;
2、原告王盼要求被告纺织公司支付442255.36元的依据是什么?
3、原告王盼是否系童工。
庭审中,原告(被告)王盼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王盼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
2、原告王盼户口本复印件1份;
3、睢阳区劳动监察大队询问杨亚莉、王书建、何茂轩、刘美华、逯进保、潘淼鑫笔录复印件各1份;
4、睢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5、律师询问王书建、王建国、杨亚莉笔录各1份;
6、诊断证明书、住院证、住院病历复印件各1份;
7、睢阳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张平笔录复印件1份;
8、张平自书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
9、商丘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王盼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
10、郑州市力康假肢矫形器具有限公司证明1份;1
1、假肢配置票据1份;1
2、交通费、住宿费票据若干张;1
3、睢阳区劳动争议委员会商睢劳仲案字(2009)14号裁决书1份;1
4、《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1份。原告王盼以以上证据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
庭审中,被告(原告)纺织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2008年至2009年6月原告纺织公司工资表和考勤表1份;
2、劳动部门对王书建调查笔录1份;
3、曹庆兰、卢凤英的调查笔录各1份;
4、原告王盼的骨龄鉴定1份。原告纺织公司以以上证据证明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原告)纺织公司对原告(被告)王盼提供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均不能证明被告纺织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证明其要求赔偿442255.36元的依据。对以上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王盼在被告纺织公司清花车间手部受伤并被截肢的事实是双方认可的,作为被告纺织公司在管理上是存在漏洞的,因此对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本院予以部分确认。
庭审中,原告(被告)王盼对被告(原告)纺织公司所举证据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客观但对原告王盼受伤时不满16岁予以认可。对以上异议本院认为,工资表及考勤表均有原告王盼的父亲王书建签名,应当认定真实有效,故对证据
1、4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2月原告王盼随其父母到被告纺织公司居住。2008年12月由于原告父亲王书建所在的车间需要两个人配合才能工作,原告王盼就到了其父亲所在的车间帮忙。于2009年3月5日9时左右原告王盼左臂被机器绞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前臂远端缺如,后行左前臂远端截肢术。原告王盼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被告纺织公司支付并支付了相关的假肢费用。原告王盼的伤情经商丘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5级。原告王盼在被告纺织公司帮忙期间没有参加该厂的考勤及领取工资,原告王盼受伤时不满16周岁。
本院认为,原告王盼在被告纺织公司清花车间左手受伤并被截肢是双方当事人所不愿看到的,该事故发生后被告能够积极给原告治疗是值得提倡的。从本案的证据来看,王盼作为未成年人随其父母到纺织公司并非工作,2008年2月就到了纺织公司,但其父母自述王盼工作不到3个月就受伤了,况且其没有领取过工资也不参加该厂的考勤,所以可以认定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王盼的受伤纺织公司作为厂方没有尽到监管义务,其对王盼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盼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从事不应当从事的工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原告王盼选择了非法用工赔偿结合本案的情况亦可以适用该办法。由于王盼系5级伤残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赔偿标准是基数的8倍,根据《商丘市200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2008年商丘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770元,王盼的一次性赔偿金为150160元。假肢辅助器具依据《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配置费用为15000元,按河南省人均寿命为72岁,每4年更换一次应为270000元。住院12天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218元、营养费120元,护理费至定残之日为4479.36元、鉴定费660元、交通费、住宿费结合本案情况酌定为1000元。本案中监护人与纺织公司应共同对该事故负责,以各负责50%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原告)商丘市众鑫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被告)王盼一次性赔偿金、安装假肢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3318.68元。
二、驳回原告王盼其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商丘市众鑫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不能按上述指定期限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商丘市众鑫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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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待遇行政起诉状要交几份
1、车险索赔过了诉讼时效的,当事人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的,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义务人有抗辩权。二、保险公司拒赔有哪些 情形通常受理商业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拒赔情形,可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但受理交强险等法律强制性保险的保险公司绝对拒赔的情形包括: 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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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的朋友在工作的过程中,受了工伤但是他的公司,并没有想要赔偿的意思。请问工伤待遇答辩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律师回复]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上诉人对E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具体到本案,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E的实际工资标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参照深圳市2008年分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中大巴驾驶员的月工资中位数,酌定E的工资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关于丧葬费和被抚养生活费问题,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
上诉人提出的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年东中法民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决中银保险公司赔偿答辩人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商业保险赔偿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工伤赔偿则是基于劳动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民事赔偿与工伤赔偿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不具有兼容性,答辩人可以请求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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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申请一式几份?
工伤待遇申请一式三份,一份是交给工伤职工,本人一份交给用人单位,还有一份是需要留存劳动部门来进行存档。如果符合我们国家工伤认定的条件的情况之下,那么工资是需要照常的发放的,同时需要对于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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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你好,我和单位因为工伤的这件事一直谈不下来,因此闹上了法庭,我想问一下可不可以提供一份工伤待遇案行政诉讼答辩状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泰州市AAAA橡塑厂诉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泰州市社保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答辩人作为第三人,现针对原告泰州市AAAA橡塑厂的起诉,做出如下几点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 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和程序均符合法律依据
在事实方面,泰州市社保局依据工伤认定申请书,泰州市AAAA橡塑厂两员工的证人证言,泰州市AAAA橡塑厂实际经营者朱泰华的电话录音等证据,泰州市社保局作出的认定答辩人为工伤的行政确认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在程序方面,泰州市社保局在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和告知书,要求原告在法定的期间内予以举证说明,但是原告没有举证,原告应当承担怠于举证的法律后果。泰州市社保局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送达,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所做出的工伤认定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二、 泰州市社保局有权对劳动关系直接确认,无需再次进行劳动关系确认
本案中,原告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就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属于违法,对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在答辩人未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的情况下受理工伤认定的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表现。
泰州市社保局具有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责任和权力。《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劳动关系的职权以及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劳动关系确认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司法解释明确答复,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2015年6月1日起生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15条也特别说明了在原告怠于举证的情况下,泰州市社保局有权依据所核实的事实直接作出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
一个普通职工发生工伤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获得工伤赔偿要经历如下阶段:
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仲裁→ 劳动关系一审→ 劳动关系二审→恢复工伤认定→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审→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二审→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工伤待遇劳动仲裁→工伤保险待遇一审→工伤待遇二审→申请执行
本案就是如此,答辩人进入原告单位以来,原告未给原告缴纳过社会保险,没有与答辩人签订过劳动合同,给答辩人支付的工资均是现金发放。原告所做的一切就只有一个目的:逃避用工责任,否认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直接目的是否认事实,但实际目的在于故意拖延时间,耗费司法资源。正是因为原告知晓工伤案件程序无比繁琐,冗长的现状,原告的实际经营者朱泰华才敢随意辱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随意侵犯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泰州市社保局依法履行职权,依职权确认答辩人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答辩人所受伤害为工伤。答辩人认为泰州市社保局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减轻了答辩人的维权负担,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为民行政,对此应当予以鼓励和表扬!
答辩人深知维权不易,但是面对原告的多次恐吓和傲慢,答辩人毅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即使是迟来的正义,答辩人也要争取,因为答辩人知道,正义或许不再当下,但我们等得到!

此致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上面是一份工伤待遇案行政诉讼答辩状,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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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可以再次提出起诉,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不受理案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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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的儿子因为工作受伤导致不能干活,请问哪里有工伤待遇争议起诉状
[律师回复] 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 年4月25日出生,山东省···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19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2011年5月9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2011年8月16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2011年8月30日,临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临社保中心支决字201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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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保险待遇纠纷起诉状无效怎么办
欲重提诉讼,须满足:原告需有切实利益关联,不论身份;被告明确,诉求具体并附有力证据和逻辑;争议属民事诉讼范围,且在有管辖权法院;如法院拒收,可向上级申诉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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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我在单位出了工伤,因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被单位起诉了,现在我想反诉,请问工伤保险待遇刑事反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反诉人:史××,女,××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向荣市场洁雅餐馆业主,住宜阳县柳泉镇黑沟村。
被反诉人:谭××,男,××岁,汉族,宜阳县人,宜阳县石村乡政府干部,住宜阳县石村乡平原村。
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谭××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侵占罪,这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
如下:
被反诉人系反诉人洁雅餐馆顾客。1999年6月24日下午,被反诉人与其同事在反诉人所开洁雅餐馆就餐后将一个棕色皮包遗留在饭桌上,反诉人在收拾餐桌时发现该皮包(包中有现金10000元和几张单据),因为不知是谁遗忘的,反诉人遂将该包暂放店里等待失主领取。随后,被反诉人两次找反诉人索要钱款,反诉人因无法确认对方身份而没有将钱物交出,直到公安机关对被反诉人身份予以确认后,反诉人认为没有问题,即主动交出。不料,被反诉人在两次索要未果后,竟在向荣市场四处散布谣言,说反诉人开的店是黑店,甚至利用其职权之便,公然在向荣市场门口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是“黑沟村来的黑寡妇,宰人没商量”。被反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名声和餐馆的信誉,尤其在向荣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蜚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对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向荣市场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1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向荣市场××理发店学徒李××证言1份,证明小字报为被反诉人所贴。李××暂住向荣市场××理发店。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反诉人:史××
199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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