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之明确规定,此期间是以自权利主体知晓或者应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主体从何时开始对此情况知晓为基准进行计算的,若法条并无其他特别之规定,则应遵循上述算法来进行认定。
然而,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满20年的话,则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即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权利主张不予受理和支持。理论上讲,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的决定。另需指出的是,特殊情况同样存在于诉讼时效计算的过程中,如权利人尝试与义务人进行权益兑现的协商,而义务人也表达出正面的回应,主动承担相应义务,甚至当权利人采取司法行动或者申请仲载等维权措施之际等,诉讼时效都可能因此被中止或打断,而从中断的环节或者相关程序结束的那一时刻起,诉讼时效又将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过期在审理完有没有胜诉
即使诉讼时效已经失效,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性。在法院审判程序中,通常情况下并不会主动援引和适用诉讼时效规则,除非被申请人主动主张这一权利,否则诉讼时效抗辩权便无法发挥实质性的效用。然而,诉讼时效的失效的确意味着权利人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已经丧失。若是被申请人以诉讼时效过期为由提出相应的抗辩意见,那么法庭将会毫无疑问地根据法律规定,拒绝支持诉求方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诉讼期限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然明确。通常情况之下,自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人应当知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期限;另一方面,对于义务人而言,也须在得知相关事实后才能启动这一期限。如果没有特殊说明,那么上述计算法则应作为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然而,当诉讼期限达到20年以上时,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权利人曾试图与义务人进行和解磋商,或者义务人已经履行其所负债务,甚至义务人主动承认错误等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诉讼期限进行审查并酌情决定是否予以适当延长。此外,诉讼期限不仅可以因为积极的司法干预,例如法律程序的启动或者维权行动的实施而中断或者中止,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期限将相应地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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