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多长时间
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限问题,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88条之明确规定,此期间是以自权利主体知晓或者应知自身权益受侵害及义务主体从何时开始对此情况知晓为基准进行计算的,若法条并无其他特别之规定,则应遵循上述算法来进行认定。
然而,若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满20年的话,则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之外的事项,即此时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权利主张不予受理和支持。
理论上讲,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人民法院亦可根据权利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作出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的决定。
另需指出的是,特殊情况同样存在于诉讼时效计算的过程中,如权利人尝试与义务人进行权益兑现的协商,而义务人也表达出正面的回应,主动承担相应义务,甚至当权利人采取司法行动或者申请仲载等维权措施之际等,诉讼时效都可能因此被中止或打断,而从中断的环节或者相关程序结束的那一时刻起,诉讼时效又将重新开始计算。《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含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诉讼时效多长时间”,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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