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存在。然而,仍有部分问题有待于我们加以解决。在流程层面上,存在着一些技术性的错误。特别是当员工因医学原因无法立即离开岗位时,应该等到既定的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在此期间若其无法胜任原有职务或用人单位为其另行安排的职位,方可采取合法的措施予以辞退。
如果因为医疗期限的因素而辞退员工,那么企业应当依法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需发放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医疗期满辞退医疗补助费
故劳动者在患有疾病或遭受非职业性伤害、并在法定医疗期限届满之后未能成功恢复其原有工作能力,亦无法胜任用人单位为其另行指派的任何岗位时,用人单位可在提前三十天发布书面通告或是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薪资的条件下,依法提前结束与该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在这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经济赔偿方面,应当按照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供职年限的长短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即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若是在六个月到一年间的工作期,就应视为完整一年,依然按照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若是不满六个月的话,那么只需支付半数月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即可。对于那些患有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用人单位有责任提供最低不少于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医疗期结束或者医疗治疗达到预期效果之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者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如果是5到10级,用人单位还须支付同样为六个月的医疗补助金;要是属于1到4级的话,就必须要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并且享有相应的退休、离职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对于医疗补助金的处理方式仅限于“被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5至10级的劳动者”,若劳动者被评定为1至4级的话,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之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医疗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医疗期结束之后,如果企业在此期间与员工解除雇佣关系,那么员工有权利得到相关的经济赔偿。当然,如果在医疗期内,由于员工所患疾病的特殊性或者其他医学上的原因而导致他们无法立刻离开岗位的话,应当遵循医疗期的规定,等到医疗期截止再进行离职。但是,如果该员工在医疗期结束之后仍然无法胜任原有的工作岗位或者是企业为其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那么企业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解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因此,当员工在医疗期结束之后被企业解雇时,他们有权利得到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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