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离职可以拿失业险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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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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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请注意,劳动者主动离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申请失业保险金需满足: 一、按法规缴费满一年; 二、非个人意愿离职; 三、完成失业登记手续。满足这些条件才能申请失业保险金。
自己离职可以拿失业险吗

一、自己离职可以拿失业险

敬请注意,劳动者自行决定离职并不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在此,我们在这里向您详细介绍一下申请失业保险金所需的基本条件。

首先,申请人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缴费满一年;

其次,非由其自身主观意愿导致的离职情况才适用于这项政策;

最后,申请人还需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完成失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自己离职有没有工资

在我国现行的法规制度下,员工自愿离任亦有权获取相应的薪资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出勤期间所应得的薪酬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即便劳动者选择主动离开公司,用人单位仍需依照实际工作时长来支付相应的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克扣或者无理拖欠

然而,若劳动者未经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便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则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因该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或招聘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另外,对于劳动者自行离任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敬告各位朋友,如您有意了解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事宜,我们在此特别提醒您,如果劳动者是出于自己的自主决定而选择离职,那么这将不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要求。想要成功申请到失业保险金,您需要确保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首先,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满一整年;其次,离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存在任何违背当事人个人意愿的情况;最后,在办理完所有必要的失业登记手续后,方可提出申请。只有在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之后,您才能够有机会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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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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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的损失要怎么拿回来?还是要自己承担呢?我曾经查阅了很多材料都找不到,希望有经验人士可以分享一下自己的经验,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一、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据此,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二、合同解除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合同解除后,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合同解除,通常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任意解除。前三种解除情形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任意解除在我国《合同法》总则中没有规定,而是体现在《合同法》分则中。一般情况下: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三、违约合同解除,《合同法》确立的是损害赔偿完全赔偿原则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范围是完全赔偿的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是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简称可得利益。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对“可以获得的利益”的界定,是指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的计算必须是将来实际会得到的切实的利益,如果并非实际可以得到的,则属于主观的推测,不能计算在损害赔偿额内。同时,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的范围。锁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的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的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益损失。
儿子己死,儿媳拿着我的房产证,不给我,我能挂失吗
[律师回复] 可以挂失的。根据描述的情况,可以理解为该房产登记在“你”的名下,儿媳拿着“你”的房产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根据房地产的相关规定,房屋过户、抵押登记等行为都需要产权人本人到场,其他任何人拿非本人的房产证形同废止,如果儿媳不肯归还房产证,则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手续:
1、房屋产权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由本人到当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遗失登记(本人不能到场办理的需要提供一份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2、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
3、到当地房管局指定的报社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
4、如果原房屋所有权证存在抵押未解除的还要求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补证的证明原件;
5、登报声明原房产证作废满6个月后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6、三十日后领证。不过,如果该房产有部份登记在儿媳或你儿子名下,或者当初购买该房产时儿子儿媳出了资,并且儿媳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的,儿子死后儿媳作为合法继承人应当继承姻婚期间的共同财产,那么在你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遗失补证”公告时,儿媳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异议,房管局也会停止补证程序,这时就只有协商或司法介入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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