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是哪些法院
1、行政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初始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垄断管辖权。但是,若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可授予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权。
2、在审查将限制人身自由作为强制手段的行政案件时,与案件相关的三个总部均有管辖权,即被告或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其常住地或者被有限制自由的地点。其中,“常住”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居所;而“受限地”则是指公民被限制自由的场所所在地,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到司法公正的考虑。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的溯及力是什么
溯及力,亦称为"法律穿透既往之效力",意指在新的法规贯彻执行之后,对于在其生效之前尚未被提起诉讼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违法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新法规加以衡量和裁决。若新法规对此类行为给予了法律上的认可,则该法规即具备追溯性,反之则无追溯性。众所周知,"法不溯及既往"乃是法治社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刑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问题,主要分为两大类别:首先,依据基本制度,作出特定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法院通常具有管辖该案的权限;然而,如果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原行政行为发生了变更,那么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亦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其次,对于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无论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是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限制自由的场所所在地的法院都享有相应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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