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雇主与员工之间的欠薪问题上,具体操作步骤包括:
(1)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如逾期仍未修正则转入行政责任处理环节;
(2)若对方仍未执行,则向法庭提出强制执行;
(3)对于违规严重的雇主,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拖欠工资总额的50%-100%的损失。
同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有义务接受的投诉范围见下述十一条:
1.用人单位非法雇佣未成年人,2.收缴押金及证件,3.未签订或违法解除劳合,4.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5.扣除工人工资,6.无故压垮或不按标准支付工人加班费和节假日酬薪,7.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8.违反妇女儿童、残疾人员特殊劳动保护规定,9.未投保,10.职介所、培训机构、鉴定机构违法乱纪,11.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拖欠工资需要提供什么
如遇单位拖欠员工薪资,为维护自身权益,申请人宜收集并出示如下相关证据以支持其申请仲裁或诉讼:
一、首先,能明确显示雇佣关系存在之证据:这样的证据通常具备劳动合同之效力。若用人单位未能与就业者确立书面劳动协议,在判断双方是否存有劳动关系之时,则可参考下述各类凭证:包括:
(1)支付款项凭证或详实的财务清单(即员工薪资发放花名册),以及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之相应记录;
(2)由用人单位向员工签发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足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证件;
(3)由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等用以记录招聘事宜的文件;
(4)考勤记录;
(5)及其他在同一单位内从业人员的证言陈述等人证物证。其中,对于(1)、(3)、(4)款所涉及之相关凭证,应由用人单方面承担举证责任。
二、其次,关于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的证据。
(1)如员工薪水直接经由银行卡发放,申请人需从银行获取其所有发放薪资的详细信息。倘若薪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则用人单位必须就曾发放工资之事实进行举证,否则将承受相应不利后果;
(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发放的工资,申请人亦须打印出具钱款转账记录;
(3)如薪水采用现金发放形式,用人单位则必须出示确已发放工资的证据,否则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风险;
(4)与管理者间的电话及短信交流记录同样具证明力,如条件允许,建议对谈话过程进行录音取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劳动监察大队在处理欠薪难题方面,具体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首先是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下达整改指令;接下来则是对违规行为进行民事或行政责任的追究处理;如未能成功解决,还将涉及到法庭审理并强制执行判决;最后,若因违规行为导致雇员蒙受损失,还会进一步要求相关雇主进行赔偿。而且,劳动监察大队的辖区内的投诉内容相当宽泛,包括但不仅限于非法聘用未成年人劳动者、违规收取和扣留劳动者押金、身份证件等物品、违法终止劳动力合同关系、严重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克扣工资薪水、故意拖欠与发放加班费、工资水平过低、随意忽视特殊劳动保护法规、未为职工购买相应社会保险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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