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原因逾期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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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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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信用卡逾期后,请积极配合银行催收工作,及时接听电话并表明还款意愿。如无法全额清偿,可尝试与银行协商还款计划,如分期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 同时,每月持续偿还部分款项以展示还款诚意。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
不可抗力原因逾期怎么处理

一、不可抗力原因逾期怎么处理

在此我将为您提供关于信用卡逾期后如何妥善处置的三个建议:

首先,务必积极配合银行的相关工作。在信用卡逾期之后,银行通常会采取电话方式对客户进行催缴。对此,我们应积极响应,留意接听来自银行方面的催收电话。请放心,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银行几乎不太可能施行暴力手段进行催收,因此,我们不必过于担忧。相反,如若没有正当理由便故意不接听电话,这反而可能引起银行的质疑,导致误以为我们是恶意透支。

然后,信用卡使用者可以考虑选择每个月持续地偿还部分款项,以期展示出自身的还款意愿。只要分批支付的金额能够达到一定水平,便可避免被银行判定为恶意透支。

同时,持卡者表现出来的还款行为也能使银行打消对逾期使用者提起诉讼的念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每次偿付的金额或许并不需要多高,但它却能让银行感受到我们在尽力筹措资金来归还欠款

最后,倘若暂无能力一次性全额清偿债务,我们可以尝试向银行提出协商还款计划。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与银行商议分期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案。在协商过程中,务必要向银行详细阐述导致逾期的实际原因,并充分说明我们诚挚的还款意愿。希望以上分享对您有所帮助。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确认不可抗力合理的豁免范畴需从如下多个层面进行审慎考虑及把控:

1.不可抗力条款所免除的,仅仅是涉及违约的责任。比如在商品交易的合同里,若卖方收取了预付款项之后遭遇不可抗力,致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正常执行,那么卖方便可免去双倍返还定金违约责任,但是该豁免却不应进一步延伸至卖方同时也可以规避偿还预付定金的义务。反之亦然,

2.不可抗力的法律效应并非理所当然地全额免除所有违约责任。

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违约方履约能力的实际影响情况分门别类予以处理:假如不可抗力已经使得合同主体债务人的切实履行为难以为继,那么应该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关系,并且减轻或者完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只是导致合同债权人的履约效果仅有部分受阻,那么就应通过调整或修改合同条款,适当减轻或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不可抗力的出现只是让债务人短时间内难以按期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延期履行债务,但是必须透过明确约定来免除因逾期履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3.即使发生不可抗力的相关方没有履行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但违约方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尊敬的信用卡用户,当您遭遇逾期问题,敬请务必积极努力地配合相关银行的催收工作,准确、迅速接听事务所打来的电话,且需清晰明了地表达本人的还款意愿。若在当前情况下无法立即全额支付相关款项,请考虑与银行进行相应沟通和协商,以便设计出良好的还款策略,例如采取分期付款或者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建议您每个月都能够持续履行部分款项的偿还义务,以此表明自身对还款一事的充分承诺与诚意。衷心期望以上建议能为您提供实质性的参考价值,祝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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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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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概括式。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如果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第三种是综合式,即在合同中既概括不可抗力的具体含义,又列举属于不可抗力范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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