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能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但用人单位却未能安排他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在怀疑患有职业病的前提下,员工正在接受诊断或在医学观察期间;
第二,员工在本单位已经确诊为职业病患者或是因为工伤事故导致其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
第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的员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他在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第四,怀孕、分娩、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以及第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达15年之久,而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限还差5年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例如当被保险人所面临之合法权益系因第三方过失行为而受损,同时对方存在拒绝或无力支付相应赔偿款的情形时;或者当肇事方蓄意延迟支付赔偿金额之时;亦或是在对方无视责任判定结果并拒绝签署相关文件之际;甚至于当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但已成功记录下其车牌号码等关键信息时,均可依法向官方提出“代位追偿”申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对于哪些情形下可以进行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有以下五个具体明文规定:一是指员工在尚未接受职业病检查或者诊断过程中;二是针对已经被确诊患有职业病或者因工伤导致伤残程度严重者;三是指在职人员因患病或因公负伤在指定的医疗期之内;四是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其怀孕、产假、哺乳等特殊时期均涵盖在此范围内;最后,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服务年满15整并距离法定退休大龄尚差5年,则同样适用以上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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