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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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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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签署采购合同前,双方应仔细审查合同细节,特别是产品品质、价格、交货期、款项结算等关键内容。合同应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包括通讯信息、生效日期和备档。签署时,需注意合同宗旨、交付要求、权益义务、价格、付款、违约赔偿和终止条件等,以降低风险。
采购合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采购合同的要求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正式签署采购合同之前,交易双方都应当认真审阅每一项条款细节,尤其要高度重视产品品质保证、价格约定、交货日期以及款项结算等关键性内容,并务必将各自所享有的权益及承担的义务在合同中逐一作出明确表述。除此之外,合同文本亦应包含交换双方详细通讯联络信息及签约生效日子,并妥善进行相关备档保存。在实际签订采购合同过程中,务必要留意以下几大重点事项:

首先,明确合同宗旨及其所载各项交付要求:确保买卖双方对于产品型号、总数、质量准则、交货时间等具体需求均有明确且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次,合同文件中必须清晰无误地规定好双方各自所拥有的权益及需要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商所承诺提供的技术支持以及售后服务,以及买方的相应付款方法和期限设置等。

最后,还应额外留心涉及到价格、付款条件、违约赔偿、合同终止条件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条约规定,以便提前做出相应防备措施,降低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采购合同和供销合同区别

1、购销合同乃是一个通称而非专有名词,所涵盖之内容实际上包含两类合同:即采购合同与销售合同

其中,采购合同主要涉及购买货物的相关事宜;而销售合同则主要涉及出售商品的相关事宜。这两者在本质上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在实际签署合同时,通常情况下很少会出现于同一份合同文件中同时涵盖采购以及销售两个环节的内容,而往往需要单独地洽谈并签订采购合同或者销售合同。

2、在展开洽谈并订立相关合同的过程中,如若所商议的内容属于采购行动,那么一般情况下,采购方将成为购货甲方,而销售方则被称为售货乙方。反之,若双方所展开讨论的是销售行为,那么通常而言,销售方将会担当起售货甲方的身份,至于购进方自然便是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在正式签署采购合同时,双方务必要对合同细则进行详尽的审核与核准,尤其要着重于产品质量维度、产品价格设定、交货期限确立以及款项结算方式各方面的核心要素。此番合同的制定需要明确阐述双方所享有的权益及需承担的义务,其中应当覆盖通信资讯交流方式、生效执行日期及备存文件备案等相关事宜。在签字环节,务必注重合同主旨意涵、交付标准条款、自身权益和责任界限、价格协商确认内容、付款方式与期限、违约产生的赔偿方案以及合同终止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况等具体细节,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有效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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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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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B企业发出收购要约,提出初步的收购条件;
3、
B企业的董事会沟通,同意和
A企业进行更加深入的沟通,探讨收购的条件;
4、
A企业的工作小组和
B企业的被授权人进行沟通,确认收购条件;
5、双方达成一致,并签订收购协议书;
6、双方提供公司资料、收购协议书等资料,向
B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提出债权债务法人资格等变更要求,等待工商部门审批;(特殊行业还需要相关主部门批准)
7、工商部门批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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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法人资格取消,并向社会公告相关事项;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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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防隐藏债务(或有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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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订完善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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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登报或网络公告,以便发现隐藏债务。
资料变更中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法人章、住建厅资质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变更登记一样都不能少。
五、交接环节要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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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全部行政、人事、财务、业务档案、公章及其他物品交接清单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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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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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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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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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任何一个股东加入一个公司,总是有着他的投资偏好,当公司变化得不符合其投资偏好,甚至是不能忍受时,该股东就会产生离开公司的想法。从对方来看,公司在其他股东的操控之下,会发生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另一种投资偏好。因此,同意异议股东离开公司就成为法律的必然选择。另外,公司的变化可能会损害一部分股东的利益,受损害或者有受损害之虞的股东有权离开公司。《俄罗斯民法典》规定股东可以以任何理由退出公司,这在有限公司身上,也有着极其充分的理由。由于有限公司具有极强的人合性,在这一点上使得有限公司与合伙不分彼此。既然在合伙企业中投资人享有退伙的自由,为什么同样是严重依赖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不可以因此强制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份,满足异议股东退出公司的要求,理由完全充分。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木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司,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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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采购合同需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采购合同注意事项:
(1)项目相等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
(2)付款办法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
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例如:
第一期为预订期(订金),于签订合约并办理保证经认可后给付,其数额以不超过采购总价30%为限。
第二期款,依供应进度至一半或物料运抵企业时付40%。
第三期款(即尾款),地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付;但末期款应不少于工程部价的10%为宜。
(3)延期罚款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须配合企业生产进度,物料最迟在几月几日以前,全部送达交验。除因天灾及不抗力的事故外,倘逾期,每天供应商应赔偿企业采购金额千分之几的违约金。
(4)解约办法于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不能保持进度或不能符合规格要求时的解约办法,以保障企业的权益。
(5)验收与保修末合同书中约定,供应商物料送交企业后,须另立保修书,自验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几年)。在保修期间内如有因劣质物料而致损坏者,供应商在于15日内无偿修复;否则企业得另请修理,其所有费用概由供应商负责偿付。
(6)保证责任于合同书中的约定,供应商应找实力雄厚的企业担保供应商履行本合同所订明的一切规定,保证期间包含物料运抵企业经验收至保修期满为止。保证人应负责赔偿企业因供应商违约所蒙受的损失。
(7)其他附加条款视物料的性质与需要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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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供应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项目相等 物料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交货日期及地点,须与请购单及决策单所列相符(2)付款办法 按照买卖双方约定的条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① 一次性付款。约定供应商将物料运抵企业,经企业人员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② 分期付款。依金额大小及供应期间的长短分为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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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认为采购价高,要求中标人按中标人的价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认为采购价高要求中标人按采购人的价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到,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生活中,招标人要是因为中标人弃标遭受严重损失,或情况复杂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协助处理,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尽最大可能索取到最大的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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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标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准备申请书件。2、提交申请书件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3、缴纳转让规费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首先我们需确认商标所有者是否还存在再是确认商标的状态和商标所处的注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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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购房认购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认购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1、认购书签订后不退定金 典型条款:“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即交付定金。认购书签订后,定金不退。” 律师点评:定金条款是对合同签订双方的约束。认购合同签订后,无论何种原因,定金不退还,这是单纯站在开发商立场设立的。 消协支招:上述条款改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是因出卖方原因或过错而导致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双倍返还认购人的定金。” 2、收取诚意金却无息退还 典型条款:“认购当日,如乙方认为甲方房源有任何不妥之处,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全部诚意金。” 律师点评:开发商在领取到(预)销售许可证之前,向购房者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都属于违规行为。无息退还诚意金是免除开发商责任的无效条款,也是开发商短期融资的一种手段。 消协支招:购房者应与开发商协商,约定因开发商过错导致购房者选房不成,开发商在返还诚意金的同时,还应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3、模糊“认购”概念好圈钱 典型条款:“认购人须在签订此房保留协议之日向出卖人支付保留金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在三日内根据所选择的付款方式补足其余房款。” 律师点评:通过与认购人签订所谓“房屋保留协议”,等于是集购房者的钱去建房。 消协支招: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应与开发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签订认购书注意事项 1、规避受牵制条款 如果购房人自己想签订认购的话,则要避免认购书中的受牵制条款。 前些年的认购书中往往有这样的条款: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所收定金不予退还。 但不签合同的原因有很多种,其中主要原因往往是在具体条款上达不成协议。这种情况不能完全将过错归结于购房人。但因为该条款的存在,开发商往往以此威胁购房人。 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必须签订认购书的话,应当避免该条款的出现。 建议购房人要求签订认购书示范文本,该文本充分保护了购房人的利益。 2、购房者不要与开发商约定预付款或认购金予以“没收”“不予退还”等条款 这种条款实际上针对购房者单方违约的违约金条款,开发商这里有个圈套,购房者只要没有与开发商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不论什么原因都算购房者违约,开发商就要没收认购金,不予退还。 3、不使用模糊概念 在认购书对于价格条款的约定,不要使用“均价”、“优惠价”、“折扣价”等,而要准确到单价的具体数额。 4、开发商答应为购房者保留价格或房号的,要将保留承诺写进认购书 例如此价格保留10天或此房号保留10天。此时还要注意,这种保留是开发商的单方承诺,如果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不要把这种保留签订成购房者在10天之内必须购买的义务。 5、注意认购协议书中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原则就是自愿平等,换个角度说,即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认购协议中规定必要的义务,双方的义务都是围绕合同目的的实现而确立的,任何一方的义务都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
购车合同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购车合同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购车合同属于购销合同,是车主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为了避免购车的售后纠纷,签订购车合同是应该注意以下细节:车辆信息务必写详细、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名称必须保持一致、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和选择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为了能协助您签订一份可靠的购车合同,在本文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1、车辆信息务必写详细 明确约定汽车的品牌、汽车标识号码、发动机号码、汽车代码(车架号)等汽车本身应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同时写明,防止汽车经销商掉包;车辆主要配置、颜色(具体到座椅颜色)、手排还是自排以及随车交付的文件等;价款应列明车辆交易的总价款(裸车价或是包牌价),付款方式和期限。 2、重视被经销商“忽略”的细节 消费者签约时要特别注意体现经销商合同责任的细节,如交车方式、地点、时间;保养、维修等售后服务(经销商担何种义务);免费保养以时间计,还是以里程计;交车时间违约后,双方责任是否对等。 违约责任要明确。购车合同中要特别注意明确违约责任,要约定解决的方式,合同的管辖地。如明确经销商延期交付车辆,应该赔付多少违约金还是退车等。 3、名称必须保持一致 确认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必须保持一致。如果出现不一致,即使诉讼由于诉讼主体不明,对消费者而言非常不利。如买进口车,由于存在多级代理的形式,在没有弄清合同主体的情况下,购车人的权益很难保护。 4、退车条款与“三包”条款衔接 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即使在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购车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 5、选择实力、信誉好的经销商 因为经销商的诚信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在买车时不要忘记询问或查看经销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并注意经营场地与登记场地是否一致,防止遭遇商业欺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如果经销商提供的合同不太规范,消费者也可以就未尽事宜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同时,消费者要注意“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差别。
婚外情证据采取时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第一类证据:对于过错方自己的叙述,只要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即可以作为证据采纳。
(二)
第二类证据: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但是不是婚外恋,实践中认定不
一,这种行为无疑是违背夫妻应互相忠实的义务的,但是不是达到认定为婚外情的情况,应视此事件的影响是不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而定。
(三)
第三类证据:单位的处理一般来讲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但如果过错方对此认可,也可作为证据。
(四)
第四类证据: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等均应先做一公证,再提交为宜。
(五)
第五类证据:影视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但注意拍录的证据有被否认的风险,因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
据了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原告方取证难,大多数婚外情离婚案能被认定的屈指可数,因此在取证时可以借鉴上面的一些方法。像这类案件因为涉及证据的收集,比较复杂,比如有些人为了搜集另一方的婚外情证据,会请“私家侦探”,但是他们可能会因为操作手法的问题,使得所得证据无法别法官采纳。因此,建议最好是向专业律师求助,因为律师不仅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帮助您,而且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更加有效把握整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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