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在外面自己开公司怎么办
若公司股东在其关联公司之外另行开设公司,且该股东并非本公司的在职职员或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层成员,在此情况下,这种行为无疑是合法合规的,因此我们无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或干涉。然而,一旦涉及到以上相关人员在公司外另行开设公司的问题时,就需要特别警惕了,因为这很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同时也可能需要承担因不当行为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和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在外借钱不还怎么办
在某些情况下,倘若某位股东擅自以其个人名义向他人借取款项却未能如期偿还,那么这便构成了个人的债务纠纷,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并无关联,因此他们通常无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债权人应当直接向该名股东进行债务追偿。然而,若该股东利用公司资产作为担保或者存在着财产混同的行为,则可能会触犯到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然而,此类情况往往错综复杂,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支持才能做出准确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贵公司的某位股东在其关联企业以外另行设立公司,并且此名股东并未担任本公司的员工职务或是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团队中的任何职位,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他的上述举动无疑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因此,作为贵司的代表,我方没有权力对此类事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涉或者干预。然而,当涉及到上述与公司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员在公司外部另行设立公司的问题时,我们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因为这极有可能引发公司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同时也可能使公司不得不承担由于不当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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