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纠纷不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财产关系,其案件的诉讼费用标准为:
2000元至30000元不等,在此区间内可上下浮动20%,若实际收案费用低于2000元,则按照最低限额即2000元收取。
(二)如纠纷涉及到财产关系的问题,根据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将按照以下标准实行分阶段累加收取诉讼费用:标的额费率
10万元以内的部分(含10万元)6%
10至50万元之间的部分(含50万元)5%
50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含100万元)4%
100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含500万元)3%
500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含1000万元)2%
1000至5000万元之间的部分(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0.5%
在此基础上,诉讼费用仍可上下浮动20%,但若累计收取的费用低于2000元,则按照最低限额即2000元收取。
(三)对于计时收费的情况,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具体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可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20%。
(四)如案件中存在反诉的情况,反诉部分的诉讼费用可参照上述标准适当降低。
(五)如案件被发回重审,且原承办律师愿意继续代理,则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原收费标准适当降低。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47.29%,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此规定并不适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主要视案件性质及其所涉金额予以确定。对于未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案件,诉讼费用区间通常会在人民币两千元到三万元之间进行调整;反之,如果涉及财产权益纠纷的话,我们将按照争议金额的具体情况,分为不同阶段进行收费,其中最低费用比例设定为百分之零点五。此外,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人民币两百元至两千元不等,具体数额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并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百分之二十。值得注意的是,反诉费用可以适度下调,而对于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律师的代理费用亦可相应降低。至于风险代理收费,其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标的额的百分之四十七点二九,但市场调节价项目并不适用于该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