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工伤而导致的人员放弃治疗,那么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明确的内容,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并接受治疗过程中如有拒绝或主动放弃治疗之行为,将会失去享有工伤待遇的机会,无法获取任何形式的赔偿。但是,在此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费用,依然可以进行申报和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放弃治疗医院不予开具死亡证明吗
死亡证明主要涵盖以下两种情形: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病例,需依据《死亡医学证明》签发相应的证明文件;而对于公民自然死亡且未能获取医院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则可凭借所在社区、村落或卫生站(所)提供的相关证明获取死亡证明;若非正常死亡或卫生主管部门无法明确判定其是否为自然死亡的情形,必须依循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制度;已经实施火化程序的逝者,则可凭借殡葬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予以确认。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是,当公民出现死亡情况时,城市区域要求在尸体入葬之前,农村地区规定在一个月之内,由法定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携带死亡证明,并附带户口簿和逝者的居民身份证,前往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以及户口注销手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若工伤员工选择放弃治疗,则可能会影响其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受伤并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如拒绝或者自愿放弃继续治疗,那么他们将失去享有工伤赔偿的法定权利。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住院费用仍可以进行申报以及与医院进行结算。因此,对于遭受工伤的员工来说,主动配合治疗不仅有利于身体的康复,同时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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