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保哪些病不赔偿
重疾具备两大特征:
首先,病情严重且持久,对患者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其次,治疗所需费用高昂,包含复杂的药物治疗或手术疗法,导致医疗开支巨大。例如,恶性肿瘤(俗称癌症)、急性心肌梗塞、脑卒中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以及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均属于此类情况。诚然,重疾保险的核心价值在于预防因疾病引发的贫困现象及病愈之后的再度贫困问题。总体而言,投保前已确诊患有之疾病和先天遗传性疾病概不给予理赔补偿。同样,处在观察期内患病者亦无法获得理赔金。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理赔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重大疾病的显著特征在于疾病严重且持久,对个人的日常生活和职业发展产生极大负面影响,而且治疗所需的医疗开销极为高昂。例如,肿瘤癌变、心源性猝死、以及缺血性中风后遗症等均属于这一类别之中。尽管重大疾病保险主要用于防止患者因病致贫的状况发生,但是已经被确诊患有某种疾病、存在家族遗传史或在保险合同的观察期内被诊断出患有相关病症的投保人将无法获得理赔。因此,在选择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时,投保人务必审慎考虑,以确保自己能够顺利获得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