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事件并不必然属于案件之结束状态。交通事故的法律处理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同类型的结案方式:
(1)由交警部门主导下进行的调解,如若调解能够获得成功,则会起草并签署《调解书》,且此文件将会被分别送给每个当事人;
(2)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赔偿协议时,他们需要前往交警部门办理相关的结案手续;
(3)如果调解未能取得成功,那就应该填写《调解终结书》,同样将这份文件送到每位当事人手中,同时向其告知可以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4)如果受害方或受害方亲属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庭审理后,如若赔偿责任得到彻底履行,那么最后将会产生一份调解书或判决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交通事故处理的完结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在交管部门调解工作圆满完成后,所生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办理的结案手续;若调解工作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则会产生《调解终结书》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的司法诉讼权利;此外,当受伤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家属选择启动司法程序时,也可能会出现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作为最终的处理结果。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必须经过诉讼途径才能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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