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我们通常所说的“风险代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是全风险代理模式,也就是说在案件审理的初期并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有在案件处理完毕并获得了相应的判决之后才会按照争议标的的一定百分比进行收费,这个比例大致在30%左右;而第二种则是前期需要缴纳定额的基本办案费用(一般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案件结束后依据一定比例进行收费,这部分费用的比例大致在10%-15%上下浮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特殊类型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当律师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接受这种请求,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将被排除在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合作医疗能补交不
在中国,合作医疗可进行补充缴纳,因其相关费用依据年度计算缴纳。当前,国家对于医疗保健方面的补贴原则是构建和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具体实施办法则由国务院做出明确的规定与指导。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法律领域中,风险代理被细分为两个类别:全程风险代理以及定额基本办案费用代理。前者是通过在案件告一段落之后,按照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费;而后者则要求当事人事先支付固定金额的代理费用,然后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后续费用。然而,诸如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等特定类型的案件,并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收取费用。依据我国《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对于涉及到财产权益关系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可以考虑采取风险代理的方案,但是诸如婚姻、继承、社会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以及劳动报酬等特殊类型的案件,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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