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权利人为其拥有的土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而未获取房产证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依照现行法规进行房产证的申报及办理手续。依我国法律所规定,每一位不动产的所有权人都必须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并且需提供如下必要资料文件:
1、自然人主体的资格认证资料原件(如身份证);
2、已获得的土地使用证;
4、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行政机关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可能要求的其他补充性材料。在权利人将以上所有材料提交给行政机关后,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若审核结果符合要求,则行政机关将会对该不动产进行正式的登记注册,并为权利人颁发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仅持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无法完成转让手续。依照现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规定,申请人若欲针对不动产实施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必备材料:
首先,办理登记的书面申请书;
再次,相关的不动产来源合法凭证、登记的缘由和原因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此外,还须提供不动产周边界址、空间界限、建筑面积等详细资料;
最后,对于与他人物权纠纷或利益冲突状况的详尽书面说明文件;以及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该条例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其余必要材料。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之后,土地所有者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明。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证明书以及明确的购房协议等。经过行政管理机构开展严格的审核程序之后,如果各项资格要求均得到满足,将会启动不动产登记流程,并最终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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