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雇赔偿120万税后是否合法
当企业要辞退某位劳动者并支付其补偿金之时,其金额的计算需按照劳动者的税前薪资来进行;而所谓的“应得工资”则是尚未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所得税等相关项目后的全部应发工资总额。
至于“实发工资”,它则是劳动者实际拿到手中的工资,也就是已经扣除过税款、社保费用、公积金等各项费用之后的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由用人单位代为扣除的社会保险费、税费以及其他扣款等,实际上都是属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仅承担了代扣代缴的责任。因此,这些被扣除的部分实际上是劳动者的工资,这部分资金理应纳入工资性收入范畴,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将税前的、未扣除社保等费用的工资作为计算基础。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公司解雇员工提前一个月告知还需要赔偿吗
即使企业已提前向员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仍需按规定支付其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众所周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若涉及到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况除外。
至于补偿金额的计算,则依据员工在该企业服务年限及月薪收入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如果职工在企业服务满一整年,企业应支付其相应月份的工资作为赔偿;如不足一整年,而试用期以外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也视为满一整年。
此外,补偿金额所参照的工资标准并非近期几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是自员工进入企业之日起至离职当日之前的十二个月期间内的平均工资水平。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处理企业对员工解除雇佣关系所产生的补偿金问题上,应依据职工在离职前所得工资全额为准则进行计算。这其中的"应得工资"即指未被税前列支之前的总金额;而“实发工资”则是扣除了应征税费和社会保障基金等项目之后的实际到手收入。这些社保、税费等扣款实际上构成了劳动者薪酬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代为收取并缴纳。因此,在计算补偿金时,我们应当以未被税前列支的工资作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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