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新规是什么
新的法律条款已经明确表示,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股份制参与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有偿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相应的租金、股权分红等收益。关于这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对此也进行了细致的阐述,清晰地表明了土地经营权人对于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然而,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性质;
同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并与受让方签署正式的流转协议;
此外,建议在流转完成后及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若出现任何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政府可以收回吗
我们要分别探讨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在合法的承包期限内,村集体是无法单方面解除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关系并重新收回其已承包的土地。
其次,当承包合同到期时,一般而言,村集体不得擅自取消原有的承包协议,或试图收取原本已承包出去的土地。
最后,在某些个别的特殊情况下,例如承包方死亡、户口迁移或者承包人主动申请终止租约等事宜中,村集体才有权利收回被承包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新颁布的法律赋予了土地经营使用权以租赁、股份制等多元化方式实现有偿转让的权利,由此,土地经营者将能够享受到租金、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丰厚回报。在这一过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为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然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不得擅自变更农业用途,同时,土地经营权人需要自愿签订相关协议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如若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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