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书可以采取手写的形式进行提交。这是因为在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仅明确规定了正式诉讼文书应包含的具体内容,但对于诉状的载体(即手写或打印)则未作任何严格要求。
然而,从实际情况出发,绝大部分的律师及诉讼参与者都会倾向于使用打印机输出的方式制作诉状。
此外,提起诉讼时,必须将诉状递交给当地人民法院,并且根据被告方的数量提供相应份数的副本。若在撰写诉状过程中确实存在困难,也可采用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并通知相关的被告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民事诉讼书原则上可以采用手写形式提交,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提出过于苛刻的载体条件限制。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尤其是对于专业的律师以及涉及到具体诉讼程序的其他相关人员来说,他们更倾向于使用打印机来生成正式的诉讼书。在递交诉状至当地人民法院时,除了需要将原始的起诉文件送达法院外,还需要提供与被告人数相等的副本。如果在诉状撰写过程中遇到任何难以克服的障碍或难题,当事人也可选择以口头陈述的方式向法院说明情况,然后由法院负责将其内容详细记录下来,并通过适当的途径通知被告。这样做不仅能够简化整个诉讼流程,同时也能有效地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