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所处理事务未触及到财务利益,服务费用金额在2000至30000元/次之间。在此区间内的价格有20%浮动,若实际收缴的费用总额低于2000元,则以2000元为准。
(二)针对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情况,我们将依照争议标的的大小,按照如下费率计算并实施累进收费,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标的额|费率||--------|--------||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6%||10-50万元(含50万元)|5%||50-100万元(含100万元)|4%||100-500万元(含500万元)|3%||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2%||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在此基础上,价格仍有20%的浮动空间,但若累计收费总额低于2000元,则以2000元为准。
(三)计时收费方面,我们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将由律所与委托方在上述范围内协商确定。
同时,计时收费也存在20%的价格浮动。
(四)如需增加反诉内容,反诉部分的收费可参照上述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五)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如果由原承办律师继续负责处理,其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六)风险代理收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约定标的额的844%,但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法律服务项目,此规定并不适用。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二、交警出了事故责任书算结案吗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通警察所开具的责任认定书并不当然等于案件的结案处理。交通警察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并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当事人之后,还需向当事人明确指出其具有提出异议的合法权利。若当事人对于事故责任认定内容表示无异议且能依照此份责任认定履行赔偿义务,方能将此案件视作已结案。
然而,如若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持有异议,则应依法申请复核,由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严格审查与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或者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
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服务报价存在20%的上下波动空间,最终成交总额不得低于2000元人民币。根据服务时长进行收费,范围在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之间,具体费用细节将在双方进一步洽谈后确定。针对可能出现的诉讼反诉情况,相关收费标准允许作相应调整。对于需要重新审查审理的案件,其收费方式也可能做出必要调整。此外,实行风险代理制下,其实际收费额度需控制在标的金额的84.4%以内,市场调节价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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