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看守所了还能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陷囹圄之时,倘若满足特定条件,他们仍可尝试申请取保候审。这类情形常发端于对案件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环节或是审理过程。而关于取保候审的终究裁决,自然是交由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抑或人民法院依据案情实际状况来作出。
其中,决定性的考量因素主要涵盖了嫌疑人是否可能躲避侦查、是否可能干扰诉讼进程、以及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到看守所是不是刑事拘留
进入看守所通常代表着涉案者已经被指控犯有刑事罪名,然而这并不一定就代表他们已被实施了正式的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强制措施。在这个看守所内,除了进行刑事拘留外,还可能会发生犯罪嫌疑人被捕、被候审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禁情形。实际上,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在涉及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倘若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各项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他们便可以在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等各个环节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对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将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权衡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有可能逃避侦查、干扰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或者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进而作出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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