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可以拒绝委付赔偿吗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具有拒绝赔付索赔申请的权力,但此种行为需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若保险公司基于不当原因或依据无效依据而驳回了被保险人的索赔,被保险方可依法依约对保险公司提出补充索赔请求,并享有所受损失所对应的赔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于诉讼标的有权主张权利或承认义务,必须提供与其主张或承认相应的事实和证据。
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是什么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定义阐释如下:所谓的合同解除权,即当法律法规或者合同协议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前提条件得以满足之际,合同关系的任何一方,无论单独还是共同,都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权利。同样地,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合同解除权可以理解为:在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协议中所明确的合同解除条件得到满足之时,保险人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解除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行业中,保险公司固然有权利根据其订立的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拒绝任何形式的保险理赔请求。然而,如果保险公司以非正当原因或者缺乏有效依据为由而拒绝正常合理的理赔申请,那么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方,享有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补充索赔,以期获得与其实际损失相匹配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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