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险可以补交不?
在符合规定且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是有可能进行失业保险费用的补充缴纳的。如果需要办理这样的业务,请务必准备好以下必要的材料:
首先,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书,阐述所要申请的补充缴纳失业保险的具体原因。
其次,如果补缴期限最多为三个月(包含三个月)的话,我们将要求提交补缴员工的原始劳动合同原件作为凭证。
最后,如果补缴期限超过了三个月,那么企业单位必须提供补缴员工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他们加入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的增人表复印件(并附上单位的公章)来进行确认。对于事业单位来说,只需要提交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同样还要加盖单位公章)即可。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没有等待期,但是有最长给付期。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险交多久可以领失业金
在我国,失业保险费的累计缴费时间只要满足满一年这一要求,即可达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一项必要前提条件,无需考虑是否为持续性的缴费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失业保险费的支付责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承担,且具体缴费比例在各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大部分情况下,用人单位所需要承担的缴费比例约为工资总额的0.7%,而劳动者则需承担约为工资总额的0.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在合乎相关法规及各项要求的前提之下,因故未按时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个人或用人单位均可对其进行补缴。在此过程中,需要您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撰写一份详尽的情况说明书以解释补交原因;如补缴期限在三个月之内,应向相关机构提交已与补交员工签署的原始劳动合同作为证明;若超过该期限,企业单位除上述文件外,还需附上补缴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增人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而事业单位则需提交增人卡和工资审批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当所有所需材料备齐后,便可正式提出申请,请求补充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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