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员工与企业之间确实确立了真实的劳动关系,而企业仅签署劳务合同而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员工应充分搜集、整理能够证明存在实质性劳动关系的各种资料,例如被雇主发放的工作制度条例进行管理、与企业处于领导与被领导的地位等各类事实证据,以及考勤记录和正常上班下班等相关信息。
接下来,员工可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以证实其劳动关系,从而依据中国的《劳动法》享受相应的薪酬待遇及其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单位只是单休需要补偿给员工吗
关于每周单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能够获得N+1的赔偿问题,请允许我详细解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就决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没有提前告知员工,那么用人单位才需要为其支付N+1的赔偿费用。
其中,“N”代表的是经济补偿金,即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时间长度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薪资;而“+1”则源自于“代通知金”,这部分薪酬应以该员工上个月的实际工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雇佣单位倘若仅仅签署了劳务合同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协议,那么这将严重违反了现行的劳动法规。因此,如果员工们能够明确地指出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确存在着真实性的雇佣关系时,那么这些员工应该主动去收集和保留所有能证明其与雇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文件和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工作制度管理、领导与被领导地位方面的各种真实性证据,同时还需要相关的考勤记录作为补充。当这些文件准备齐全以后,员工们就有权根据目前实施的《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以期能够通过这些文件验证其确实与该雇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从而获得应有的薪资报酬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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