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单位重新签合同合法吗
在法律层面上,企业变更名称并不会对新签订的合同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关于合同有效性的判断准则如下:
首先,行为人应有适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意思表达必须是真实明了的;再者,签订的合同不得侵犯到国家法律及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最后,订立合同时,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表述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原单位社保没有退出怎么办
在履行完辞职流程之后,员工需要领取自己的离职证明书、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医疗保险缴纳凭据。随后,首先需要前往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身份注册认证;
其次再携带相关资料走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程序进行社保转移处理,便可独立承担起相应的社会保障缴费责任。一旦与原用人单位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其协助办理个人档案及社保关系等移转手续。倘若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场所,则可以将有关人事档案及社保关系等转接到新的雇主名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公司企业名称之变更不影响双方所签订合同之法律效力方面,首先应当明确的是,一份具有法效性的合同需同时达到以下三个基本条件:即行为人为合法的民事行为主体,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且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等原则。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订立除了可以采用传统的纸质文件形式,还包括口头协议以及其它任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也都可行。因此,即便是原先的公司或机构进行了名称上的改变,之后正式签署的合仍然会被法律认可并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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