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的证据需要再给原告吗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有义务保护被告的证据隐私权,不会轻易透露给原告。
然而,如果被告需要查阅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资料,法院则须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所谓的“证据交换”,即指将原、被告各自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互相递交给对方当事人。当法院正式开展庭审活动之前,被告或其代理律师有权获得原告递交的证据复印件进行抄录,主审法官或书记官也有义务为他们提供此项服务。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需向法庭展示原始证据,供被告查验核实并进行质疑。关于民事举证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被告应当于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辩,详细阐述其对原告诉求及其所依赖的事实基础及法律理由的看法;
其次,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的同时,还需向其发出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明确列举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相关要求、允许向上述法院申请调证取证的情景、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未能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等事项;
此外,举证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并取得人民法院认可;如需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那么指定期限不能少于30天,且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开始计算;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则被视为放弃了举证权利;
最后,若当事人希望修改或追加诉讼请求,或者发起反击(即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到期之前提出。凡涉及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有必要重新设定举证期限。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确实面临证据资料提交上的难题,可以向上述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法院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若是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仍然遇到困难,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由人民法院作出准许与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二、被告的父母承认借钱的录音是否属于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电话录音可以被视为有效的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证据种类通常涵盖书证、物证以及当事人自述等等。因此,录音作为一种能够证明相关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具有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录音必须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益,且其获取方式应严格遵守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证据本身具备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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