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经适房怎么分国家占有一部分
探讨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经济适用房以及在离婚时由谁有权拥有该套住房等相关事宜,首先有必要明确该两限房是否属于某位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是整个婚姻家庭的共同财富。那么,究竟在何种情境下,所购入的经济适用房会被视为夫妻个人财产,而在哪些场景下,我们又可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形都可能导致经济适用房成为夫妻二人或全家人的共享财产:
1、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购买并且成功取得经济适用房的,那么这一房产将会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尽管此时还未正式获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但是只要夫妻双方能够支付完整的购房款项,该套住房便可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某个配偶在结婚之前提出申请并且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但后续在婚姻生活中另一方也积极参与到支付购房款的过程之中,那么该套经济适用房也会自然成为两个人的共有资产;
3、同样的,假设某位配偶在结婚前就提出申请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然而在结婚之后,两个人都共同努力完成剩余的购房款支付义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之前所支付的购房款项按照市场估值将会被视为这个人的个人财产,而补缴的房款及其对应的房屋价值则应该被看作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富;
4、最后,如果某个配偶在结婚前购买了整套经济适用房并且已经完全支付完毕购房款项,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这套房产应归这位购买人个人所有,换句话说,在此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应被界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当我们准确了解并掌握了这些规范的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属情况后,那么经济适用房在离婚处理过程中的分配问题也就得到了初步解决。换言之,倘若该经济适用房被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就可以依据离婚房产分割的基本原则,参照给予女方更多关注、考虑子女抚养权益以及保障无责任方权益等方面来决定该套住房最终将由谁获取。
然而,如果这是一套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房子,那么在离婚时,该套经济适用房理所当然地会归购买人自己所有。当然,假如夫妇两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同意将经济适用房分配给其中一个伴侣,那也是完全合法和可行的,这时只需根据他们协商好的结果做好相应准备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离婚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有哪些
关于离婚诱发的经济补偿之法律法规设定的基本性质乃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倘若一方已为维系家计和履行主要家务责任等事项付出过多努力和心血,那么在离婚情况下,该方便享有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赔偿的权利。这种补偿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需要更多精力抚育子女的一方,他们有权寻求经济上的补偿;其次,同样地,对于肩负更多养老重任的一方而言,他们亦有此项获取补偿的合法权益;最后一点,即为协助其他主要负责事业发展或工作的一方向工作负担得到均衡分配,此方也可在离婚纠纷中,名正言顺地诉求经济上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