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获取当年拆迁基准地价基准房价的价格
在拆迁房屋时,基准价通常是依据待拆房屋所处区域、用途以及建筑面积等多方面因素,参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制定。这个基准价就是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它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后,按照特定年份或者半年内在同一地区、同一用途新建成房屋交易中的平均价格来制订的,最后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和公开宣布。无论是通过何种手段查寻拆迁房屋的价格,我们务必紧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权衡,因为房价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如房屋所在的地理位置、楼层高低、面积大小、装修标准以及周边配套设施等等,都在此范围之内。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怎样获得债权委员会的合法性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程序应严格遵守以下步骤:
首先需经过债权人会议的投票选举产生,这支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团队需依照广大债权人的共同意志行事,它们的首要职责便是代表债权人会议去对管理人为实现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及公平性所做出的行动进行监督,同时也负责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各种相关事务的日常监管任务。
《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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