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楼道被占用物业如何处理
侵占公共楼梯通道无疑是对其他业主权益的侵害。因此,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请求侵权者立即终止非法行为;若发生公用部分设施损毁等情况,亦可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发现有业主擅自占用楼道公共区域时,有关物业公司应迅速向相关责任人发送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立即停止该种不当做法,并务必使公共区域回归至原有状态。众所周知,公共区域的使用权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如果经过多次劝告仍未见改善,物业可向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进行反映。届时,城乡规划部门将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此种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措施,同时进行适当程度的警告以及罚款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二、小区楼加装电梯三楼不同意可以安装吗
倘若在某住宅小区内实施楼宇加装电梯工程,然而三楼层居民却对此持有异议,那么相关施工仍可得以进行。在此期间,负责管理维护这家电梯公司会对该电梯进行不间断的事故维修工作。当电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起责任,及时通知电梯维修从业者对其进行迅速有效的修复处理。若物业公司长期未能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转,给各位业主造成了诸多的不便和困扰,那么广大业主便有权向地方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提出投诉,同时亦可向技术质量监督局特种设备监督处寻求帮助并展开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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