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如何结算
在通过联合体中标的情况下,各合作方将会依照共同意愿与招标主体订立合同。在此过程中,共同投标协议在该类联合体成功组建之后便会与投标文件同步提交至相关部门,而在这份法规性协议之中早已对此类事宜有所明确规定。
至于履约担保方面,无论是由主要负责方单独承担还是由各参与成员按照预先约定比例分摊,都是合法并且可行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第四百六十九条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联合体是否只要一方有资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明确要求,任何形式的联合投标都不得出现任何一方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情况。凡涉及到明确对投标人资格条件作出限定的条款,联合体的每一个成员单位都必须毫无保留地达到其规定的相应资格标准。若以同一专业领域为主体组建的联合体参与竞争,则应参考并遵守资质等级较低的那一方所获得的资质标准。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